“非本人主要責任”指在路上、水上交通事故中,職工的事故責任為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事故責任以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的除外。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作出事實認定,法院應結合其證據審查。
職工無證、無照駕駛車輛并非當然負事故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
【條文來源】
《工傷保險條例》(2011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評注】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其關鍵在于職工本人對于事故所負的責任。職工對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顯然不符合工傷保障的立法本意。對于這一點,新舊《工傷保險條例》的精神是一致的,只是前后表述有所不同,修訂后的表述更為準確。修訂前的《工傷保險條例》表述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表述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新的表述明確強調職工不負事故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
職工無證、無照駕駛的,是否當然屬于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理論和實踐中的認識一度是模糊的。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方面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中,一直沒有明確出現此類違章行為屬于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表述,如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同時,已經廢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曾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弊鳛榻煌ㄊ鹿守熑握J定的實體規則,上述規定的精神仍有旺盛的生命力。
從交警部門的專業角度,這個問題多年來一直都不是問題。但從非專業的角度,甚至是法官、律師和當事人,認識一直存在模糊和不甚確定的情況。例如,最高法院行政庭在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行他字第50號批復認為,在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之前(2011年1月1日前),社保部門對于職工無證、無照駕駛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不認定工傷是正確的。但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作出了更為完善的界定,即職工是否負交通事故主要、全部責任,原則上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依據。雖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但有相反證據、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內容不明確的,法院保留證據審查的權力。
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無照駕駛無證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能否認定工傷請示的答復》(【2011】行他字第50號)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你院《關于職工無照駕駛無證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能否認定工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在《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傷保險部門對職工無照或者無證駕駛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不認定為工傷的,不宜認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此復。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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