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發生工傷的職工或家屬中,絕大部分都糾結過這樣的問題:
單位沒有為我參加工傷保險,拒付我工傷待遇,我該怎么辦?
單位老板拒付我工傷待遇或者單位倒閉了,我以后的工傷待遇怎么辦呀?
其實這都不是事兒,工傷保險制度中早有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和補繳工傷保險制度。
沒有聽說過吧,因為這兩項制度落實的不是一般的不好,而是非常的不好。為什么呢?你說這是為什么呢?先了解一下這兩項制度,深想一下落實這兩項制度,會受益誰,沖擊誰,答案自然就出來了。
先說說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吧。2011年7月1日,應該是為工傷患者帶來福音的日子,《社會保險法》實施了,可貴的是確立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同時配套的落實規范,如《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相應出臺。所謂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就是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勞動者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不能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然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向用人單位追償墊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制度。說白了,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患者也可以從國家領取工傷待遇了。不得不說這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看起來很美,想起來很樂。
再說說工傷保險補繳制度吧。2011年1月1日,同樣是個足以讓工傷職工興奮的日子,《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后實施,修訂內容包括了補繳工傷保險費制度,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也就是說,即便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只要老板補繳以前的保險,再低頭認錯、交點利息之類的,工傷職工就可以在國家接著享受工傷待遇了。發生工傷后,再補繳保險,也可以理賠了,這樣的好事也是發生在2011年。
工傷保險基金是落實工傷保險制度建立的資金池,其管理機關負有穩定收支平衡的管理職能。想一下,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老板拒付工傷待遇,工傷保險基金要慷慨解囊,沒有收入,只有支出,如何收支平衡?雖然有追償制度,但是談何容易?
補繳一下前面落下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就要為已經發生的工傷待遇買單。為這樣一個單位支付的工傷待遇,豈是一兩個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能夠填補的?不得不說,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壓力山大呀!
本律師認為,兩項制度確實是站在了勞動者的立場,是為勞動者利益著想出臺的好的制度。正是有著使工傷保險基金2000多億結余逐步減少的危險,本律師認為這兩項制度倒也是很好的倒逼社保機構監管提高企業提高參保率的好制度。將壓力變為動力,加強監管,提高參保率,使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越來越少,讓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的情況越來越少。理想呀,上面的只是理想。
說說現實吧,壓力之下,沒有促進參保率的快速上升,卻是極力的阻止上述兩項制度的落實。研究行政訴訟案件的律師或許會有所察覺,近年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率有所上升,其中與社保機構在先行支付的案件中敗訴越來越多不無關系,各地先后出現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第一案等等。還有不到兩個月的時間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就滿五周歲了。雖然極少數省市,已經在司法案例的推動下,開啟了先行支付,然而,絕大部分省份的社保機構還以沒有地方實施細則為由,對勞動者閉門謝客。
期待這兩項惠及職工權益保障的制度來的快一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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