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申訴人曾某自2013年5月10日至被訴人某磚廠從事打坯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申訴人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2013年7月8日,申訴人曾某乘自行車上班,不慎摔倒,被送至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縣人民醫院診斷其為急性重型開放性顱腦外傷、右側顳極及頂葉腦挫裂傷、顱底骨折并顱內積氣、腦腫脹。2013年10月17日,申訴人至縣人民醫院進行顱骨修補手術。申訴人兩次住院共計54天,花費醫療費97315.41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了醫療費,申訴人領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結算醫療費14000元。申訴人住院期間,被訴人支付申訴人生活費等費用共1000元。
當事人請求:
申訴人要求被訴人支付其醫療費、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金、醫療期工資、殘疾救濟費等共計10萬元
處理結果:
1、申訴人曾某醫療補助費12577.5元,經濟補償698.75元,病假工資2268元,共計人民幣15544.25元,抵扣被訴人原已支付的1000元生活費等費用,被訴人某磚廠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申訴人14544.25元。
2、駁回申訴人其他請求。
爭議焦點:
1、勞動者自行繳費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農合已報銷部分醫療費,是否可視為勞動者醫療待遇已享受?
2、勞動者自行繳費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可否再要求用人單位按基本醫療保險標準支付醫療費,以追索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的損失?
評析: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是勞動者可能遭遇的客觀現象,很多用人單位認為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與單位無關,所以往往不重視對勞動者的保護,而勞動者也沒有認識到自己應有的合法權利。國家對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依勞動者在其所在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規定了相對合理的醫療期!镀髽I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镀髽I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關于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上述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實施細則修正草案》關于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統一了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待遇中的工資計算標準。職工的連續醫療期長短決定了職工享受的待遇項目,連續醫療期不超過六個月的,享受病假工資待遇,連續醫療期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享受疾病救濟費待遇,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中的工資標準最低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本案中,仲裁委員會支持了申訴人曾某提出的要求被訴人支付其病假工資的仲裁請求,駁回了曾某要求被訴人支付疾病救濟費的仲裁請求。
關于醫療補助及經濟補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本案中,曾某摔傷導致急性重型開放性顱腦外傷,屬重病。仲裁委員會支持了申訴人曾某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元及9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了基本醫療保險,則勞動者患病和非因工負傷,按具體醫療保險享受醫療待遇。本案中,用人單位未為申訴人辦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申訴人曾某自行繳費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其部分醫療費用已由農村醫療保險機構報銷,故仲裁委員會駁回了申訴人曾某要求被訴人支付其醫療費的仲裁請求。
由于當前法律法規未對農村合作醫療與基本醫療保險的銜接作出規定,勞動者是否僅能參加其中一種險種,能否同時參加上述兩種醫療保險?勞動者如若參加了上述兩種醫療保險,由于該兩種險種報銷比例不一,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稍高于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保險比例,勞動者于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機構報銷部分醫療費用后,可否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本案中,申訴人于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機構報銷了14000元的醫療費,遠低于自己花費的醫療費。目前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待遇的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費待遇作出完善的系統規定,基于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區別于職工因工負傷,我們是否可以理解為醫療補助費也即用人單位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費支出?
來源:立案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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