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避免加班費的支付,便制定一個所謂的“加班審批制度”,制度中規定員工的加班行為必須獲得用人單位審批同意,未經審批的延時工作行為一律不視為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應該說,加班審批制度在避免員工故意延時來獲取加班費有一定作用,比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中認為,用人單位有明確的加班審批制度,勞動者僅以電子考勤記錄主張存在加班事實的,不予支持。
于是,有很多用人單位就認為這個“加班審批制度”是不付加班費的萬能良藥,以為有了這個制度,從此高枕無憂。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千萬不要將這個當做免死金牌。
如果你細細思量,你會發現這個加班審批制度是存在邏輯上的問題,如果是勞動者主動要求加班的還好說,用人單位可以說我不同意,但如果本來就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行為,你還要員工提交加班申請,是不是很怪?
另外,從實操角度看,員工提交了加班審批表,用人單位進行審批,這份加班審批表最終操持在用人單位手中。當打官司時,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用人單位便一概不認,也不提供勞動者已提交的加班審批表,以勞動者沒有加班申請為由進行抗辯,這時,勞動者手頭上沒有審批表,根本無法證明加班已獲審批,如果裁判機關就據此不予支持加班費是不是對勞動者不公平?
從勞動法的規定看,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前提是勞動者的加班行為是用人單位安排的,請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的加班行為是用人單位安排的,雖然沒有加班審批記錄,也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比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深圳市利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曾某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這樣認為:關于利某公司主張其員工手冊中關于加班必須申報的規定,本院認為,員工手冊中關于勞動者加班必須申報的規定,其目的是用以防止勞動者在非工作必須的情況下擅自加班并索取加班費,而不能以用人單位未批準加班為由拒絕支付勞動者正當加班而產生的加班費。因此,利某公司以員工手冊關于加班必須申報的規定為由,拒絕支付相關的加班費,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海二中院在(2013)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1146號判決中認為,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勞動者的舉證能力明顯弱于用人單位,本案中,駿眾公司雖有明確的加班管理制度,即員工加班應當填寫加班申請單經主管批準,但鑒于施某未能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其所提供的考勤卡等一系列證據足以證明其所主張的上述加班事實。原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判決駿眾公司支付加班費并無不當。
實踐中還有很多案例顯示,即使用人單位有加班審批制度,法院還是可能會支持員工的加班費請求。
附判決書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深中法勞終字第493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神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女,漢族。
上訴人深圳市神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13)深龍法布民初字第11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深圳市神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請求對龍崗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的第三項、第五項判決予以糾正,依法判決上訴人無需向被上訴人支付加班工資10304元、律師費901元共計11205元。上訴理由:原審法院認定加班事實有誤,被上訴人從未提交證明其周六加班事實存在的基礎性證據,上訴人無需向被上訴人支付加班費。被上訴人聘請律師的律師費,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無需承擔被上訴人支付的律師費。
被上訴人李某答辯稱,在勞動仲裁階段被上訴人已向仲裁委提交了指紋打卡的考勤記錄,那么同樣在仲裁階段上訴人也向仲裁委提交了被上訴人從入職時起到離職時止的完整的考勤記錄,被上訴人和上訴人同時提交了考勤記錄,完全吻合相互印證,都證明了被上訴人從入職到離職每周六都有加班的事實,上訴人從未向被上訴人支付過任何加班費。關于律師費,一審已根據一審結果對律師費進行了調整,符合法律規定。
經審查,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加班事實問題,被上訴人已經提供考勤記錄為證,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反駁,僅以公司存在加班審批制度,沒有被上訴人的加班審批記錄即可推斷沒有加班的事實作為理由,此理由于法無據,原審法院不予采納正確。被上訴人確實存在加班事實,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支付加班工資,上訴人請求無需支付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律師費問題,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在仲裁階段的勝訴比例而確定承擔比例,本院認為該認定合理適當,上訴人要求無須支付被上訴人的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深圳市神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邱**
審 判 員 羅**
代理審判員 楊**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黃**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unwen/6833.html
上一篇:也論雇傭關系與個人勞務關系
下一篇:能否事先約定公司可單方調崗調工作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