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員工擅自離崗發(fā)生交通事故工傷認定的思考
在司法實踐中,因工作受傷的情形復雜多樣,而我國關于工傷認定的法律法規(guī)存在不盡完善之處,諸如員工在工作時間擅自離崗回家途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之類問題的爭議在現(xiàn)實中普遍存在。
不少學者認為,法律不能對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進行嚴格限制,員工在工作時間擅自離崗回家,僅僅是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屬于員工和公司之間的企業(yè)內部管理與被管理的問題,可由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違紀處理,不能因為員工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就拒絕認定為工傷。這一觀點主要是考慮勞動者是弱勢群體,基于人文關懷或對勞動者的保護,傾向于認定該類情形屬于工傷。
筆者認為,僅僅從對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角度出發(fā)就認定為工傷顯然是機械的、不公平的。評判該類行為是否屬于工傷,應兼顧企業(yè)利益和勞動者利益的平衡,體現(xiàn)對勞動者和企業(yè)均衡保護,在立法完善中應既要看到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又要避免明顯傾斜型保護。
首先,擅自離崗早退不能推定為正常的、合理的下班時間
上下班途中時間是指員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是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其事由應具有正當性,通常可以參照時間因素、時間因素、目的因素及合理因素來判斷。"上下班途中"的時間不僅涉及員工正常的上下班時間而且應當包括加班加點、適當?shù)倪t到早退,但這種時間一定要在合理的范圍內才能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如果員工擅自離崗早退,既沒有履行請假手續(xù),也沒有完成交接班手續(xù),更沒有其他合理事由,在此情形下,遠遠超過了規(guī)定的下班時間,屬于上班早退行為,不能推定為正常的、合理的下班時間。
其次,擅自離崗早退發(fā)生事故認定為工傷,有違《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看,建立工傷保險制度,雖然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病員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jīng)濟補償,維護弱勢群體受傷員工的合法權益,但為了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該種對勞動者的保護是有條件的,不能無限制地進行保護,否則會背離立法本意,從而造成新的社會不公。員工如果遠超出規(guī)定的下班時間提前離崗,由此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不能夠機械地從對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角度出發(fā)認定為工傷,如認定為工傷的話,有違公平性,從此用人單位的上下班制度將形同虛設,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導向。
最后,擅自離崗早退發(fā)生事故認定為工傷,有損企業(yè)利益和勞動者利益的平衡。
員工不經(jīng)請假或交接班擅自早退離開崗位,該下班時間不盡合理,勢必增加了其在途中的潛在危險,該風險不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此外,如果勞動者任意違反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無正當事由隨意離崗早退,必將嚴重侵害企業(yè)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秩序,造成企業(yè)利益和勞動者權益的失衡。綜上,員工擅自離崗早退不能推定為正常的、合理的下班時間,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出發(fā),兼顧企業(yè)利益和勞動者利益的平衡,員工擅自離崗早退致害,不屬于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依法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筆者:陶然 | 南昌市西湖區(qū)法院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unwen/9697.html
上一篇:居家辦公的工傷認定面臨更多難點和挑戰(zhàn)
下一篇:特殊情形下工傷認定條件的司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