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工傷保險新增基金支出項目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2-09-12 14:53:00 瀏覽量: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國務院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第三十條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新《條例》要求,印發了《關于工傷職工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包人社辦字[2012]7號),具體標準如下:
一、 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標準
(一) 工傷職工在本市轄區內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15元。
(二) 工傷職工經工傷保險中心批準轉往市外治療工傷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20元。
(三) 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出院結算發票記載的住院天數計算。
二、 交通、住宿費用標準
(一) 工傷職工經工傷保險中心批準到外地就醫,可憑火車票船票、汽車票報銷工傷職工本人一次往返交通費,其中不含火車軟臥票和飛機票。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要乘坐火車軟臥和飛機的,須經工傷保險中心批準。
(二) 工傷職工經工傷保險中心批準到外地就醫的,門診治療最長期限為5天,工傷職工本人的住宿費憑據報銷,報銷標準上限為每人每天120元。
(三) 工傷職工經工傷保險中心批準到外地協議機構配置或更換輔助器具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按照工傷職工到外地就醫的標準執行。
三、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的各項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本標準支付。
本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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