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人社發〔2014〕98號
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通知
各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用人單位:
為提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水平,隨著我市養老金的增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調整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工傷待遇的人員范圍是:已參加我市養老保險統籌和工傷保險的各企業,市本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全額、自收自支、差額撥款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遵照文件一并執行。
本次調整分兩個年度進行。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
2013年新計發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本次不作調整。
二、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按以下標準調整待遇
(一)一至四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
一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280元;
二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265元;
三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249元;
四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233元;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
對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至六級工傷傷殘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以下標準調整:
五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218元;
六級傷殘職工的工傷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187元。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月調整標準為156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月調整標準為124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月調整標準為93元;
(四)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按以下標準進行調整
工亡職工生前供養親屬所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以下標準調整:
工亡職工配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月按124元標準進行調整;
工亡職工其他供養親屬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月按93元標準進行調整;
屬孤寡老人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月按124元標準進行調整;
屬孤兒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124元標準進行調整。
(五)本條(一)、(二)、(三)、(四)各項標準的調整,含2011年和2012年應調整的增長數。
三、2012年1月1日以后至2012年12月31日以前按規定領取工傷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按以下標準調整待遇
(一)一至四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一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128元;
二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120元;
三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113元;
四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106元;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
對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至六級工傷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以下標準調整:
五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99元;
六級傷殘職工的工傷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85元。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月調整標準為71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月調整標準為57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月調整標準為43元;
(四)工亡職工生前供養親屬所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以下標準進行調整
工亡職工配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月按57元標準進行調整;
工亡職工其他供養親屬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月按43元標準進行調整;
屬孤寡老人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月按43元標準進行調整;
屬孤兒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月按43元標準進行調整。
四、其他
此次調整后1-4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標準低于1800元,按1800元執行;5-6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執行。
五、支付方式
(一)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原單位支付。2013年12月31日之前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領取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其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仍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三)享受傷殘津貼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不再享受傷殘津貼,按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執行養老金調整政策。
六、調整時間
此次調整從2014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之前不再補發。今后,隨著我市養老金的增長,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適時進行調整。
七、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事宜的辦理
(一)已參加呼和浩特市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待遇的人員,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和旗縣社保局按文件規定標準給予調整和發放。
(二)參加工傷保險前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及時落實各項待遇。
(三)市本級和旗縣退休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由各自社保經辦機構統一負責落實。
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加強對各項待遇落實情況的督查
九、本文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負責解釋,此項工作于2014年12月30日前結束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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