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關于解決民事審判中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
各旗縣區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門: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市法院民事審判的案件質量及工作效率,統一執法尺度,中院審判委員會于2004年11月3日討論通過了《關于解決民事審判中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
現印發各單位。望各單位在參照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報送我院。
為了進一步提高包頭市法院民事審判的案件質量及工作效率,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市法院的審判實踐,對我市法院民事審判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提出如下意見,供我市兩級法院參照執行
一、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適用問題。
第一條、在一審民事案件開庭前人民法院已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或對當事人進行訴訟指導的,當事人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第二條、 只給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而未進行證據交換或對當事人進行訴訟指導的,考慮當事人法律知識水平普遍較低 的情況,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結束前,當庭提交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進行質證,同時向對方當事人明確不陳述質證意見的法律后果,即視為對證據的承認。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民事案件時,對于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結束前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的,分別以下情形處理:
(一)證據交換后當事人根據證據交換情況,僅就具體的訴訟標的額提出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二)當事人就變更的訴訟請求叉提交新的證據材料,如果屬于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詩,
(三)當事人就變更的訴訟請求提交證據材料,如采屬本意見第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證據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出現仍按照該條規定執行。
第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于當事人未書面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該證據可能對裁判結果有重大影響的,人民法院可在指導當事人提出申請后依職權調查收集。在開庭時明確告知當事人不陳述質證意見的法律后果,即視為對證據的承認,但需鑒定的事項,應按照《證據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處理,人民法院不需依職權委托有關機構鑒定。
第五條 當事在一審審判人員已明確告知其舉證權利和舉證不能的后果后,仍不提交證據原件,在二審程序中提交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第六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按照本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證人應出庭作證。對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書面證人證言,除對方當事人承認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第八條 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單位負責人應在該材料上簽字,人民法院可依職權要求了解情況的相關人員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
第九條 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規則》第七條規定確定當事人人承擔的舉證責任時,一般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第十條 當事人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盾,經審查不符合《證據規則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以避免針對同一事項出現幾個不同的鑒定結論。
十一條 審判人員就舉證期限、舉證責任的承擔等法律問題向當事人作出解釋說明。當事人如何實施具體訴訟行為不屬釋明范圍。
第十二條 審判人員收到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后 ,應在證據上注明提供者。
二、 關于民事訴訟程序的其他問題
第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調解協議簽字或按印后,該調解協議即生效,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不許其反悔。當事人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村小組具有民事訴訟的能力,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第十五條 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被吊銷后,該企業仍可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第十六條 當事人因追索勞務費起訴建筑企業及工程項目 負責人的,經審查該項目負責人屬掛靠建筑企業的,應將該項目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該項目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關于民事實體方面的問題
第十七條 當事入在執行程序中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有可訴性。當事人以和解協議為依據提起訴訟,應當告其申請恢復執行。
第十八條 當事不以對方當事人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宜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十九條 判決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根據認定的法律關系確定所適用的實體法,并在法律文書中引用具體的法律條文。
第二十條 離婚案件當事人要求對方返還彩禮款、衣服款的,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超過三年,有無子女情況確定適當的返還比例,同時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第二十一條 一方當事人的父母在雙方結婚后付給對方當事人的婚前同意給付的彩禮款,該筆款項應認定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二條 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即同居生活后,一方起訴要求對方返還彩禮款、衣服款的,人民法院按照本意見第十九條的規定確定適當的返還的比例。
第二十三條 訂婚后,一方反悔起訴要求對方返還彩禮款、衣服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予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認。
第二十五條 確定精神損害的具體賠償數額時,適用《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第十條,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予以確定,一般不應超過三萬元。
第二十六條 對于根據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今后醫療費,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對于無法確定的今后醫療費,賠償權到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今后醫療費,包括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當的整容贊及其他后續治療費。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后,勞動者一直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要求解決的,人民法院受理其爭議案件后,應適用《最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查明當事人超過仲裁申請期限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提起賠償訴訟的,適用《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賠償數額。
三、 其他
四、第二十九條 本意見從2004年11月15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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