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在外的丈夫在辦完差事返程途中,突發疾病,靠呼吸機維持呼吸和心跳,經過十多天的救治仍未見好轉。妻子忍痛簽下放棄治療同意書后,丈夫在醫生撤走呼吸機5分鐘后便離開了這個世界。妻子認為丈夫的遭遇符合工傷認定情形,向有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收到的卻是一紙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歷經行政復議,法院一審、二審和再審,歷時5年,最終才換來一張工傷認定書。近日,因該案的辦理取得了良好效果,被最高檢列入“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類行政檢察監督典型案例”(2021年07月07日《檢察日報 》)
對于搶救超48小時死亡,能不能認定工傷的問題,爭論由來已久。類似情況在全國有各種不同的判決,有判決支持工傷認定的,也有不支持的,同案不同判現象嚴重。具體到這一案件,人社部門和司法部門意見不同。不同層級的法院判決也不一樣。甚至在抗訴的檢察院內部也有不同的聲音。對于這樣一個案情并不復雜,事實一目了然的案件,為什么會產生如此大的分歧呢?
認為不應該認定工傷的,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認為梁某突發疾病經搶救超過48小時死亡,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梁某是在經搶救48小時后才被宣告死亡,不符合視同工傷情形,對上述法律規定不應擅自擴大解釋。
而主張認定工傷的,理由也很充分。一是遵循立法目的。認為《工傷保險條例》本質上屬于一種社會保障,應當向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傾斜。二是符合公序良俗。家屬沒有在48小時內放棄搶救,而是繼續盡最大的努力挽救生命,體現了對生命權的尊重和保護,又完全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倫理道德。三是實現辦案三個效果的統一。從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感受出發,努力做到情、理、法的融合,實現辦案三個效果的統一。
認為不該認定工傷的,是緊扣法律條文。認為該認定工傷的,是從立法初衷、人文關懷和社會效果的角度來講的。實際上,這還是一個情、理、法的問題。到底該講情,還是講理,還是講法,也成了這個案件的焦點問題。梁某最終被認定為工傷,是檢察機關在權衡情、理、法的基礎上,追求法律認同、社會認同和情理認同,據理力爭的結果。這也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認知。
目前,梁某的案件已經劃上了句號。但是,對于搶救超過48小時死亡,能不能認定工傷的問題,爭議可能還會持續——因為這個爭論從來就沒有停止過。以后出現類似梁某的案件,會不會還要通過5年的時間來換取一紙認定,誰也說不清。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還擺在那里。
對于《工傷保險條例》的關于“48小時”的規定,已經到了該修改,或者該有一個明確司法解釋的時候了。不然,同案各持己見,同案不同判,不僅影響行政和司法的形象,浪費社會資源,也會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果。如果遇到下一個案件,是不是需要再花5年的時間去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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