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大慶市自然資源局在編員工柴媛在家辦公期間遇害,未被認定工傷。經法院一審判決后,大慶市人社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款3項之規定,重新認定柴媛為工傷。
復盤柴媛的工傷認定,可謂一波三折。根據媒體報道,大慶市自然資源局員工柴媛在家辦公期間,遭一名無工作交集的個體從業者殺害,其家人為其申請工傷認定。黑龍江省人社廳和大慶市人社局認為“柴媛被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無因果關系”,均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2020年底,柴媛的父親不服此決定,將黑龍江人社廳和大慶市人社局告上法庭,同時將柴媛生前所在單位大慶市自然資源局列為第三人,請求重新做出工傷認定決定。2021年7月,哈爾濱市香坊區法院審理此案并做出判決,撤銷兩被告黑龍江省人社廳和大慶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判令被告大慶市人社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認定工傷,對于勞動者身份的被害人,也是一種告慰。
工傷認定有明確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列舉的情形,工傷認定特別強調傷害因工作原因而起,且明確了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兩個要件。法律這么規定,也是對勞動者的一種保護。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本人或家屬可以提出工傷鑒定,相關部門認定后符合工傷標準的,將依法予以工傷賠償。
對照《工傷保險條例》,本案中,最大的爭議在于,員工在家辦公,是否可以認定等同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
顯然,黑龍江兩級人社局,開始都沒有認可。
從樸素的社會道義角度而言,員工在家辦公只要得到單位認可,且確實在家做了相關工作,那么員工的家也應當被確認為“工作場所”。員工發生意外傷害,應視同工傷。
哈爾濱市香坊區法院的判決,契合《工傷保險條列》立法宗旨,維護了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無疑具有標本意義。
從個例而言,此案也算得到圓滿處理,但從更深層次審視,柴媛案也給我們一個提醒,此類工傷認定,還需從立法層面予以完善。
這兩年特別是發生疫情期間,居家辦公的員工越多越多。這些員工在家辦公期間的相關權益如何介定,是必須要面對的問題。比如發生意外傷害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柴媛是在家遭受意外,更復雜點。再比如勞動者居家工作期間,出門購物發生意外傷害,算不算工傷?諸如此類勞動者居家工作的權益保障問題,需要通過司法解釋或立法修訂等加以明確。
ZAKER南京評論員 曹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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