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視這起工傷糾紛,真正焦點并非腦死亡標準,而是“48小時”規定。
又是一起因“48小時”導致的工傷糾紛。2020年2月,廣州一公司保安李祥飛凌晨突然發病,兩次手術搶救后,醫生明確告知家屬和公司“病人已經不可逆轉地腦死亡”。但其妻子吳玉蘭沒有選擇放棄。李祥飛死亡后,白云區社保局及區政府均以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為由,拒絕認定工傷。吳玉蘭告上法院,要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及相關行政復議,一審和二審法院均給予支持,認為應當認定工傷。目前,吳玉蘭正在等待新的工傷認定書。
從法律條文上講,社保部門的主張也并非沒有道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等情形的視同工傷,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考慮到醫院對李祥飛的實際搶救,從2020年2月22日4時2分起至2月24日11時36分止,時間超過了48小時,那么不予認定工傷,也算是于法有據。
問題是,真正意義上的搶救時間,其實并沒有超過48小時。根據醫院方面的《死亡記錄》,李祥飛在2月22日16時第二次手術術畢轉入ICU時,已無自主呼吸,“第二次手術完了之后,醫生就跟我說他已經腦死亡了”。從醫學上講,一旦腦死亡,無論采取何種醫療手段,都無法挽救患者生命。醫療界普遍認為,與心臟死亡相比,腦死亡顯得更為科學,標準更加可靠、規范。如果將腦死亡作為醫學搶救的終點,對李祥飛的實際搶救時間,不過十多個小時,所以李祥飛不該被排除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之外。
審視這起工傷糾紛,真正焦點并非腦死亡標準,而是“48小時”規定。1996年7月,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并未將搶救時間長短認定為工傷要件。之后,將“48小時”規定寫入《工傷保險條例》,主要考慮的是救治時間太長,工傷因果關系不易認定。可是,一旦布設了這個時間節點,卻等于人為地給醫院和家屬設置了一道人性難題。憑借現有醫療技術,特別是體外膜肺氧合治療技術,病人多撐個幾天并不是難題,但傷病者及其親屬權益卻難以保障。
勞動立法的核心,是最大程度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一個本分的勞動者,為企業辛苦工作,為此遭受了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就因為多搶救了幾天,連工傷也算不上,拿不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既不符合情理,也有違人本主義的法治精神。就這起糾紛而言,李祥飛去世后,留下妻子和三個孩子,今后生活的艱難可想而知,而他所在企業,連社保也未給他交,按照企業方面的主張,也就是給個兩萬元“人道主義補償”了事。作為司法者和執法者,應秉持法律精神,給予勞動者更有力的支持,而不是被個別條款束縛手腳。
立法是時代的回響。這些年,因“48小時”引發的工傷糾紛并不少。在實踐中,也有通融之舉,如2008年,工程師肖文旭在開會時突發腦溢血,搶救3天后死亡,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利用呼吸機延續病人生命超過48小時后死亡的,理應視同工傷。但是,這種做法仍缺乏明文支撐。從長遠看,有必要修改相關法規,科學合理認定工傷,給勞動者更多的人文關懷。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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