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男子石某宇下班后在家加班,突發疾病倒地,經搶救無效后死亡。對此,廣州市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石某宇的妻子田某靜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敗訴后,田某靜上訴。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判決:應當視同工傷。
二審法院根據法理,有力維護了個體權益,這一判決,成為一個有價值的樣本。但其中的個體維權過程之曲折與艱辛,讓人深為感慨。
“工傷認定難”是由來已久的現象,該案不過是一個縮影。去年11月,某知名企業員工猝死在出租屋引發輿論關注。其后,企業對該員工家屬予以一次性賠償。但關于過勞死的“工傷認定”卻遭“卡殼”。法治日報報道過,2020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申訴案件800余件,其中涉及工傷認定、工傷保險類占比超過80%。
《工傷保險法》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認定為工傷死亡。但過往爭議,多糾纏于“48小時”“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等概念。辨析和厘清相關概念,至為關鍵。本起案件中,二審法院便特別強調,因工作需要,職工下班后在家繼續通過微信處理工作的,同樣應當包含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工作崗位”范疇。
鑒于工傷認定的不易,在相關部門強化職工權益保護、加強監督的基礎上,從立法和司法層面發力,為職工權益保護增強補漏,很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其一,消弭工傷認定紛爭,立法層面可以有所作為。例如,現實中,工傷認定“48小時時限”問題,常引發一些矛盾和問題,有時會陷入“繼續搶救”還是“放棄搶救”的殘酷選擇。而在疫情背景、高科技語境下,員工背負工作任務在家上班,實為尋常場景。對“工作崗位”的詮釋,需更為清晰,“視同工亡”的法律邊界亦應更為明確。《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今后的修法,可以將相關問題考慮進去。
其二,以司法層面的權利救濟,為勞動者內心注入力量和信心。司法層面的權利救濟,是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需要特別加固。法院加強“把關”,避免“錯判”,是關鍵路徑。而檢方的依法介入,也是極為重要的救濟方式。去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類行政檢察監督典型案例,其中,檢方抗訴后終令工傷認定落實的細節,令人印象深刻。各級檢察機關切實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維護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可以幫助勞動者扭轉不利局面,消解“工傷認定難”之痛。
總之,個案的“勝利”不足喜。在個案的“勝利”之外,我們特別需要為勞動者權益保護“提檔升級”、營造有利氛圍。我們要的不僅是用心用力呵護悲傷的個體、通過“以案釋法”提醒和勸諭用人單位和相關部門更為理解法律精神和關切職工權益,還要致力于形成關于工傷認定的法理共識和保障,以抵御糊涂和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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