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工傷后,又被公司無故調崗,從原本月薪上萬元的工作被調到了打雜工的崗位,月薪也降了一半多。像這樣未經(jīng)協(xié)商,單位擅自調崗降薪,勞動者應當如何維權呢?8月23日,記者從南通如東法院了解到,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據(jù)了解,2021年3月,顧某入職被告南通某機械制造公司從事打磨工作。同年7月,顧某在工作過程中被砂輪碎塊砸傷,后經(jīng)認定為工傷,但并不構成傷殘等級。休息一個多月后,顧某重返工作崗位,但公司卻以打磨工暫不缺人為由,將顧某調崗至打雜工的崗位。顧某受傷前的月薪為1萬元左右,調崗后月薪直接降到4000元左右。
對此調崗降薪,顧某明確表示拒絕,在與被告協(xié)商無果后,于2022年2月以被告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其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后經(jīng)勞動仲裁程序后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補足工資差額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調崗,應當對其調崗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公司未能提供對顧某進行調崗降薪的合法制度依據(jù),且未與顧某協(xié)商一致,擅自對顧某進行調崗并降薪,直接導致顧某的收入大幅下降,不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應當按原工資標準支付顧某工資差額以及經(jīng)濟補償金。后在法院主持下,被告認識到自身錯誤,雙方達成和解,被告向原告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及工資差額等共計3萬余元。
法官表示,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的重要條款。用人單位根據(jù)自身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需要,可以調整員工的崗位及工作地點等,這也是用工自主權的體現(xiàn),但單方調崗必須遵循以下原則:第一,目的的正當性,須出于用人單位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需要; 第二,薪資的相當性,即調崗后的工資水平與調整前的工資水平應當基本相當; 第三,調崗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不能假借調崗之名搞打擊報復�?傊�,用人單位在單方調崗時不僅要合法,還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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