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8月22日《工人日報》報道,近期,國內多地陸續發生新冠肺炎本土疫情,一些去外地出差、探親或旅游的職工在返崗前可能需要在酒店或指定地點進行隔離。那么,隔離期間,如果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是否算工傷呢?業內人士指出,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對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等工傷認定要件的理解和把握,應隨“新”應變。
近年來,疫情防控常態化對用人單位的用工形式和管理方式產生了重大影響,員工傳統的工作方式、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隨之發生了一些改變,比如居家辦公、彈性工作制、返崗前需隔離觀察等。這期間可能發生的員工傷亡情況,也為勞動部門對“工傷”認定標準的解讀與執行帶來了挑戰。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了工傷認定標準,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實際上也是明確了工傷認定的“三工”原則。為方便實踐中的邊界把握,該條款還在隨后列舉出與“工作”相關的其他六種情形,包括在“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階段受到的傷害,“因工外出期間”“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患職業病”等。同時,該條例特意列舉了“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
可見,只要與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以及工作原因相關,根據工傷認定的因果關系推論,都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而且“工作原因”是值得關注和考量的重要因素。與“工作”相關的其他六種補充情形,雖然未必能夠窮盡工傷認定的所有情形,但從中不難體會出“合理延伸”的立法用意。
具體到出于防疫需要而實行彈性工作制,或要求復工返崗的外地員工進行隔離或醫學觀察等,是否屬于“合理延伸”,有關部門理當根據客觀實際作出判斷,以適應特殊情形下勞動方式的新變化。
現實中,職工在隔離期間猝死被認定工傷的判例并非孤例,上述報道中江蘇南通一家餐飲公司廚師耿某“工傷”案,正是廚師在經過公司同意、按照公司指示進行隔離期間發生了身體意外情況。正如該案法官所言,隔離本身旨在為返崗正常工作做準備,因此隔離觀察期應被視為即將返崗并提供正常勞動前的持續連貫、且與其工作密切相關和具有預備性的特殊崗位管理期,隔離地點及期間應視同為對特殊時期“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
工傷認定事關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既要把好認定標準,又不能過度拘泥于字面表述。互聯網辦公、靈活就業、退休人員返聘、返崗前隔離等,其實都對工傷認定的與時俱進提出了要求,期待個案的積累能夠促進相關規定和條款的完善,進而實現定紛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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