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周口川匯區法院通報了一起員工私下換班上班路上遇車禍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引發輿論關注。
某清潔公司員工劉某和楊某駕駛同一輛機掃車負責同一路段衛生,按公司要求,二人輪替各半天上班。一天劉某與楊某私下協商換班,劉某騎電動車上班與轎車碰撞受傷,轎車司機負全責,社保局認定劉某屬工傷。公司認為,劉某私下換班違規,不應認定工傷,于是將社保局起訴至法院。
工傷認定是對勞動者權益的兜底保護,是“打工人”獲取權利救濟的重要渠道。隨著時代的發展,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被置于首要地位,正常情況下的工傷認定,基本上不會有啥阻礙,但某些特殊情況卻常常遭遇波折。
謹以河南周口的這起工傷糾紛為例,公司認為老劉和老楊是公司的員工,就要服從公司的決定,對于公司已經給他們安排好的換班事項,兩人不得擅自變更。否則,他們便構成對公司規章制度的違反,擅自換班回家也就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上下班,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老劉和老楊自行承擔。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作為公司員工,理應服從公司的值班安排,私下換班確實涉嫌觸犯了公司規章制度。但一碼歸一碼,即便違反規章制度,也不能改變其下班回家時被車撞的事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而且,根據原、被告各自列舉的證據來看,在實際工作運行中,原告公司未明確分配二人的工作時間, 類似替換班情況經常發生,而公司也未予以阻止,這應當視為公司默認了換班行為。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二人私下協商替換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務為前提的,劉某發生事故地點位于家與單位之間,在合理上班路線上,事故時間是正常上班時間。法院判決駁回清潔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事情雖然有點小糾葛,但并不難依據情理和法規做出判斷,涉事公司之所以拒認定工傷,其背后的“小心思”更值得引發關注。現實中,一有機會就想推卸責任的公司,并不鮮見。
幾年前,一則提前上班遇車禍不算工傷的奇葩事曾一度引發輿論熱議。王某在一家公司做保潔,工作時間從早上6點開始,但他每天5點就來上班了。王某出門上班時遭遇車禍,交警部門認定他在這起事故中不承擔責任。傷愈后,王某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獲通過,但公司卻認為王某違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應該認定為工傷,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兩起事件,具體情節雖然有所不同,但公司的“刻薄”心態卻如出一轍。員工遇到車禍,正是最需要用人單位關懷的時刻,公司本應該給予最大可能的照顧,反而吹毛求疵“錙銖計較”,令人心寒。
值得欣慰的是,類似的工傷認定事件中,相關部門秉承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初衷,依法履行職責,彰顯了法律的溫度。一再發生的工傷認定糾紛,也警示用人單位不能任性歪讀或曲解法規。與其經過一番波折被迫接受工傷的裁定,何如本著以人為本的精神,讓員工別再“流血又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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