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北京市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近日發布,《規定》根據人社部新修訂的工傷保險經辦規程,對工傷職工異地就醫備案和康復申請核準的政策內容和經辦要求進行了調整完善。
工傷醫療和康復是工傷保險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發揮著保障工傷職工醫療救治和康復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規定,職工治療工傷應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
《規定》共35條,包括宗旨目的、適用范圍、部門職責、協議管理、工傷服務機構醫療行為管理、工傷職工就醫管理、工傷醫療費用審核結算等內容。
《規定》提出: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工傷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傷情穩定后應及時轉入服務機構進行治療。工傷職工應持本人社會保障卡或其他有效就醫憑證,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到服務機構就醫。
工傷職工因傷情確需到外埠醫療機構就醫的,須經服務機構出具轉診證明,報參保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可到外埠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或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沒有終結工傷保險關系、長期居住在外埠且有醫療依賴的工傷職工,可在居住地選擇不超過2家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作為本人工傷醫療機構,經參保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后,可在居住地選擇的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經外埠醫療機構搶救脫離危險,傷情穩定后,應及時轉到本市服務機構進行治療。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康復且經工傷康復機構出具康復治療建議的,可向參保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工傷康復申請,經參保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可到本市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
《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關于北京市工傷職工異地就醫有關問題的通知》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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