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之一。該規定自2003年《工傷保險條例》制定并實施以來,一直沒有修改,爭議不斷。
“因為‘48小時’工傷認定的規定過于倚重時間的限制,而且條文規定明確,囿于形式標準,造成很多工傷亡者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甚至導致一些勞動者及家屬因工傷亡者不能享受工傷待遇而放棄對其醫治,人為使傷患者符合在‘48小時’內死亡的條件,從而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安徽古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梁金輝代表認為,應該以人為本,結合當今醫療發展水平,盡快完善《工傷保險條例》,科學認定、優化細化“48小時之限”,切實加強對工傷、工亡者的法治保障。
為此,梁金輝進行了深入調研。他認為,工傷認定“48小時”條款規定不盡公平合理,而且沒有考慮具體搶救過程的實際,不能最大程度地發揮工傷保險的作用,不能給予工傷者充分的權益保障。
“從法律適用的角度,法律規定自然是越明確越好,該規定可以給行政機關確立一個技術標準,便于行政機關操作執行。但是,現實生活中患者的搶救時間并不會因為法律的明確規定而限定在某個時刻,把‘48小時’作為工傷認定的量化時間是將不確定的社會風險轉嫁給弱勢的勞動者,顯然違背公平原則,而且這樣的法律規定明顯有違條例的立法初衷。”梁金輝說,這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諸多爭議,基于該規定過于明確,法官往往未從工作性質、工作原因與突發疾病死亡的關聯性入手進行具體分析,以至于作出的裁判各不相同。
梁金輝認為,隨著醫學的發展,一方面在現代先進的醫療技術設備和藥品的作用下,維持病人的生命體征是比較容易做到的事情,有些病人家屬為了保留一絲搶救的希望不愿意放棄治療,可能導致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另一方面,如果病人在發病時所在的醫療機構條件有限,病人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有時還需要轉至條件更好的醫院進行救治,如果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大部分均會超過48小時。
因此,梁金輝建議,完善“48小時內死亡”條款,增加其靈活性和可適用性,對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48小時之外”搶救無效死亡的或者經搶救未死亡,而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有證據證明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與工作有關,即死亡與工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認定為工傷;對因連續轉院治療的病人,“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最后一次接診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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