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傷事故發生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往往會達成“一攬子”賠償的工傷私了協議。而這種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往往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方面要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面,也要重點關注勞動者的權益保障。近期,肥東縣人民法院就遇到了這樣兩件特殊的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者李某在工地干活時不慎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經鑒定為九級。經仲裁,用人單位A公司需支付李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82186.97元。
在仲裁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李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120000元。后用人單位未履行調解協議,以致成訴。
另一起案件中的勞動者秦某也在工地干活時不慎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經鑒定為十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B公司出具一份保證書,載明:在辦理完工傷鑒定和領取工傷保險基金發放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后,不再向公司索賠或提起仲裁。后勞動者提起仲裁,用人單位B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以致成訴。
承辦法官分析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愿達成的工傷賠償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遵照執行。
“另外,工傷賠償協議應在勞動者已被依法認定為工傷且已完成勞動能力鑒定的前提下簽訂,避免勞動者作為弱勢一方因信息不對稱造成對自己權利的隨意處分。”承辦法官說。
同時,承辦法官提醒,若用人單位利用自身處于優勢地位,確定不公平內容,且無證據證明工傷賠償協議內容是勞動者在充分了解自身權益的基礎上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導致雙反權利義務不對等,使勞動者遭受重大利益損失,構成顯失公平。勞動者可以請求撤銷顯失公平的工傷賠償協議。
3月14日,大皖新聞記者從肥東縣法院了解到,這兩起案件通過承辦法官的溝通釋法說理,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意見,妥善化解矛盾,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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