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標準已明顯不合時宜,有必要在立法層面進行糾偏。相關部門應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法律,不一刀切地將“48小時之限”作為工傷認定標準,從而最大程度地讓工傷認定回歸關懷工傷職工的初心。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之一。該規定自2003年《工傷保險條例》制定并實施以來,一直沒有修改,爭議不斷。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安徽古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梁金輝代表建議,應盡快完善《工傷保險條例》,科學認定、優化細化“48小時之限”,切實加強對工傷、工亡者的法治保障。(3月10日《法治日報》)
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歷來備受爭議。面對現實中因“48小時之限”掣肘一再發生的工傷認定難事件,人大代表建議通過完善法律的方式終結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回應了民意關切,值得相關部門重視。
坦率地講,對工傷認定設置48小時時限,并非是故意抬高工傷認定門檻,而是盡量讓工傷認定少些漏洞,從而在更大范圍內有效保護絕大多數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畢竟,工傷認定不僅關乎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也關乎國家社保基金的可持續支付,牽一發而動全身,對其設置嚴格的時限條件,也無可厚非。
然而,隨著醫學的發展,在先進醫療技術設備和藥品的幫助下,維持病人的生命體征越發容易,不少病人的搶救時間早已超過48小時,再將工傷認定限制在48小時之內,既有悖搶救病人的醫療規律,又可能讓遭遇工傷的職工家屬因為工傷保險賠償無望,被迫放棄搶救與治療,容易導致倫理風險和危及社會和諧穩定的極端事件發生,因此需要與時俱進地對現行《工傷保險條例》予以修正和完善。
更重要的是,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的標準,實質上是將不確定的社會風險轉嫁給弱勢勞動者,不但有失公平公正,也背離了工傷保險制度旨在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初衷。同時,這種標準也給如何有效保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帶來了挑戰。司法實踐中,因法律明確規定“48小時之限”是工傷認定的前置條件,法院即使傾向于最大程度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也不可能從工作性質、工作原因與突發疾病死亡的關聯性入手進行具體分析,對原告的工傷認定訴求予以支持,致使司法作為公平正義最后屏障的作用不能彰顯。雖然近年來不少法院對工傷認定開始適當放寬認定標準,但受制于“48小時之限”的法律規定,各地法院作出的裁判各不相同,同樣消弭了司法權威。
鑒于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標準弊端頻現,近年來不少專家都呼吁通過出臺司法解釋的方式將其取消。然而,由于認定標準更改牽涉的問題十分復雜,最高法在2014年出臺的司法解釋中,既未取消“48小時之限”的認定標準,也未對其作擴大化解釋,以致超過“48小時經搶救無效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案例層出不窮。
“明者因時而變,智者隨事而制。”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標準已明顯不合時宜,有必要在立法層面進行糾偏論證。在此次全國兩會上,梁金輝代表建議完善“48小時內死亡”條款,就增加其靈活性和可適用性提出了一攬子具有針對性的建議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法律,不一刀切地將“48小時之限”作為工傷認定標準,從而最大程度地讓工傷認定回歸關懷工傷職工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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