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7月1日起調整下放工傷認定管理權限
作者:趙萬山 來源:蘭州日報 發布時間:2023-03-31 15:17:00 瀏覽量:
3月30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7月1日起我市調整下放工傷認定管理權限。
據了解,為深入貫徹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要求,推進工傷認定便民化服務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甘肅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推進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便民化服務工作的通知》精神,市人社局結合“三抓三促”行動要求,決定于7月1日起調整下放工傷認定管理權限。2023年7月1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程序的,繼續按原管理權限完成后續工作。
調整后,市人社局負責省人社廳調整下放的在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的用人單位和在市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的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縣區人社局負責在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的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
注冊登記住所地在本市內但未參保的用人單位,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注冊登記住所地的縣區人社局辦理工傷認定。注冊登記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但生產經營地在我市的用人單位,已在本市外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參保地申請工傷認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職工的工傷認定由生產經營地所在的縣區人社局辦理。
蘭州高新區管轄的用人單位按照行政區域劃分,用人單位在城關區行政區域內的,其工傷認定由城關區人社局辦理。用人單位在榆中縣行政區域內的,其工傷認定由榆中縣人社局辦理。蘭州經濟區管轄的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由安寧區人社局辦理。
縣區人社部門因工傷認定管轄發生爭議或需要回避的,由最先接到工傷認定申請的縣區人社局向市人社局申請指定管轄。市縣(區)兩級人社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級經辦機構在核定待遇時應同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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