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個體店打工受傷,能獲賠工傷保險嗎?5月26日,記者從阿壩中級法院獲悉一起案件。一汽修店員工在工作中受傷被認定工傷,因汽修店未給其購買工傷保險,法院判決原汽修店的經營者應該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2021年10月12日,阿壩州黑水縣某汽修店員工韓某在工作中受傷,經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鑒定為二級傷殘。
該汽修店原為家庭經營性質的個體工商戶,由曲某、初某夫婦共同經營。韓某受傷后,曲某、初某將該汽修店注銷,且二人已離婚。
因該汽修店未給韓某購買工傷保險,且經營者拒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相關費用,韓某遂將曲某、初某訴至法院,索賠工傷保險待遇合計214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中,汽修店為曲某、初某家庭經營模式的個體工商戶,韓某與該汽修店建立勞動關系。
事發后,該店雖被注銷,曲某、初某已離婚,但因韓某受傷時,二人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原汽修店的經營者曲某和初某應共同承擔本次工傷賠償責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法院判決曲某、初某共同向韓某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合計170余萬元。
法官提醒,工傷保險是國家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設立的社會保障制度。對用人單位而言,依法及時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既可以保障勞動者受工傷時的合法權益,也可以降低自身的經營風險。
個體工商戶亦是一種用工主體,勞動者在遭受工傷后,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對勞動者的工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因個體工商戶注銷或經營者離婚而免除其責任。
對勞動者而言,一旦發生工傷事故,要注意留存相關證據,以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事故系工作原因引發等,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依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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