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據澎湃新聞報道,平頂山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李昊讀大三,在實習階段與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游戲直播。李昊通了一個大宵,進行了長達9個小時的徹夜直播,11月10日清晨6時許下播后,17時30分在租住的宿舍猝死,這已經是李昊連續第五晚通宵直播。11月17日,該公司的法務代表張某表示,李昊猝死與公司并沒有關系,“我們簽的是合作協議,雙方沒有任何雇傭關系或者勞動合同,再加上他是在自己租住的出租屋出事的,但凡他是在公司出事,我們都會承擔責任,但現在我們沒有什么責任。”(11月21日澎湃新聞)
此事暴露出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實習生該不該有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是進行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十二條“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職業院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其個人身份為學生,與所在實習企業不形成勞動關系,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故在校生在實習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不能認定為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但是,1995年的規定至今已經快20年了,隨著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聯合招收學生以工學結合方式進行培養等形式日益興旺,越來越多的在校生進入企業當中從事基本與在崗職工相同或相類似的工作,發生職業傷害事故的情況不在少數,相關安全保障持續處于缺位狀態,是不合理,也不應當的。
對能否購買工傷保險,應該看勞動者是否通過勞動為單位做出了貢獻,而不是看其身份是不是學生,看和企業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參照這一規定,學校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按照《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照這一規定,用人單位單位應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目前,有的省市對在校生實習期間發生的事故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如《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規定》第37條規定,對在勤工助學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的學生,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給付一次性待遇;《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46條規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等學校學生在實習單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參照本條例規定的標準,—次性發給相關費用,由實習單位和學校按照雙方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平均分擔。雖然這兩地的規定沒有完全賦予實習生工傷保險待遇,但這畢竟已經是一大進步。
有律師認為,李昊與公司存在不平等的合同關系,更多的是接受公司的管理,家屬可以主張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游戲公司都是最終獲益方,是依托了李昊付出的勞動而獲利。“如今李昊因連續工作猝死,公司作為獲利一方,無論從雇主責任還是從合同的公平責任來講,我認為都應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才符合公平正義。”
回到21歲大學生徹夜直播后猝死。如果當初允許這個大學生自己買工傷保險或企業為其買工傷保險,就會倒逼企業管理好實習生,不至于像公司所說的“他想來就來,想走就走”。至于實習生在家中猝死,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相應責任。
如果實習生沒有工傷保險的保障,他們對實習就不可能太上心,特別是一些可能帶來意外傷害的工作,實習生可能會找各種理由逃避。各地不妨為實習生分別建立自愿性工傷保險,實習生可自由選擇參加工傷保險并自己繳費。為了減輕他們的繳費負擔并吸引他們參保,公共財政可以給予一定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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