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武漢市黃陂區的葛女士接到公司領導發來的信息,讓其加強學習。葛女士便利用下班后的時間,買書到單位學習。一次下班去單位學習途中遭遇車禍,葛女士申請工傷認定遇難題。在武漢市黃陂區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師幫助下,葛女士獲得工傷賠償11萬元。近日,湖北省司法廳發布通報,該起法律援助案例獲評第七屆全省法律援助百優案例一等案例。
葛女士與某民營醫療機構簽訂了勞動合同。2021年9月,葛女士發生了崗位調整,領導給她發信息希望她加強學習。為此,葛女士買了書,每天下班以后,利用晚上的時間到機構住院部門學習。2021年8月30日晚上,葛女士在去住院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交通部門鑒定,肇事司機負全責,葛女士無責。
此后,葛女士向武漢市黃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了相關資料。武漢市黃陂區人社局核查后,認為沒有能夠證明葛女士是因為用人單位安排去工作地點而遭受交通事故導致受傷的證據材料,因此認定葛女士不符合工傷情形,不予認定為工傷。
收到決定書后,葛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因經濟困難,葛女士向武漢市黃陂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審核后認為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當天為其辦理了法律援助審批手續,并指派湖北浩頌(黃陂)律師事務所張迪律師承辦該案。
張迪接到指派后,和葛女士見面詳細了解了案件情況,查閱了案卷材料,并向他普及相關法律知識: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葛女士需要提供證明其是因為用人單位安排去工作地點而遭受交通事故導致受傷。但是葛女士說,自己不知道該如何取證,也不知道找哪些證據。
在張迪指導下,葛女士找到了同事的證言,能夠證明領導讓她下班后進行學習并給了葛餐費的事實,葛女士也提交了相關外賣訂單予以佐證。
庭審過程中,承辦律師表示,葛女士受傷時間雖然在正常上下班時間之外,但葛女士是在公司的安排下,到公司進行調崗前學習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且葛女士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附件,載明了崗位職責、日常主要工作內容、定期主要工作內容的描述中均有參加培訓、討論學習等要求。因此,葛女士在公司的安排下進行學習,是為了提高自己的能力,盡快適應調崗后的工作內容,為其提供更好的勞動。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判令武漢市黃陂區人社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決定。2022年10月,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今年10月,葛女士與公司達成了協調協議,獲賠11萬元。
張迪提醒,當事人如果遇到此類事故,應當注意收集文字、通話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自己因單位工作安排而參加培訓、學習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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