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村干部工傷保險權益,調動村干部的工作積極性,已成為各地必須要正視的現實問題......
村干部在工作期間死亡,能否認定工傷?父親去世后,顧懷在申請工傷時的遭遇,再一次凸顯了村干部的身份尷尬。
據媒體報道,顧懷和當地村干部介紹,2023年12月7日,在中江縣白果鄉黃桷村村委辦公室,村黨支部副書記顧良達被一辦事村民沖倒并毆打后發病身亡。事發后,死者家屬申請工傷,但被中江縣人社局以勞動關系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為由,中止工傷認定。人社局告訴顧懷,村委會屬于村民自治組織,鄉政府沒有為顧良達購買社保、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不算工傷。
誠然,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無論是村委會成員還是村黨委會成員,都不屬于法律意義上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但在現實生活中,村干部的工作已經遠遠超過村民自治的范疇,且隨著鄉村振興等戰略的推進,村干部直面基層群眾,具體實施工作細碎繁重。如何保障村干部工傷保險權益,調動村干部的工作積極性,已成為各地必須要正視的現實問題。
當下,越來越多的地方已在探索“村干部專職化管理”,上班簽到打卡,嚴格考勤,確保每周、每天的工作時間。相較而言,專職化的村干部需要接受政府的監督檢查,考核管理,同樣其薪酬待遇也會由政府提供一定的保障,其形式與企業對于用工的管理方式無異。但政府是否需要為專職化的村干部繳納工傷保險,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雖然條例規定了強制繳納工傷保險的單位范圍,但并不等于禁止了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的資格,因而,身份問題不應該成為村干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障礙。
關于村干部的工傷保險問題,近年來已有不少地方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提出相應建議,有些地方以村干部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當中規定的需要強制繳納工傷保險的職工為由而拒絕,但也有一些地方已在探索,將村干部納入工傷保險待遇保障的范圍。
如廣東省已出臺辦法,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村干部可由村“兩委”作為參保單位在屬地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也可由所在鄉、鎮(街道)相關機構作為參保單位統一在屬地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參保人員與其他職工同等享受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2022年7月,義烏市出臺《關于開展村(社區)“兩委”干部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在浙江省率先啟動村(社區)“兩委”干部單獨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事實上,將村干部納入工傷保險保障并沒有什么法律上的障礙,但各地在這個問題上認知不一,最大的問題或許是在財政負擔上。由于工傷保險完全是由用人單位繳納,不管參保單位是村級單位還是鄉鎮街道,工傷保險的經費保障都會存在壓力。所以從探索來看,目前能給村干部工傷保險待遇的,多數還是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
不管怎么說,為農村干部提供社會保障,撐起工傷“保護傘”,對于充分發揮農村干部積極性、穩定基層干部隊伍有著重要的意義。雖然有些地方用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來避免《工傷保險條例》當中的身份問題,但還是要認識到,身份其實并不是村干部無法參加工傷保險的障礙,甚至政策本身也并非難點,關鍵在于是否真正重視村干部的工作。而像“顧良達”這樣的村干部,各地應該多想辦法,出臺工傷參保措施,增加村干部的歸屬感、榮譽感和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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