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葉女士就其丈夫劉先生下班途中突發腦溢血一事與劉先生的公司產生糾紛。雙方到深圳市羅湖區清水河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原來,劉先生是某公司的員工,被派遣到某學校當安保人員。某日,劉先生從學校下班的途中突發腦溢血,被緊急送往醫院icu搶救。其妻子葉女士認為該情況屬于工傷,要求學校支付劉先生的工資、醫療費用、工傷補償等一系列費用。學校方則認為與劉先生并無勞動關系,無須承擔責任。而公司方認為該情況不屬于工傷,拒絕支付賠償。
“我先生這是工傷,你們公司要承擔相應責任”,葉女士以工傷為由要求某公司按照工傷待遇標準賠償,承擔劉先生的搶救以及后續所有醫療費用,并保證治療期間工資的照常發放。“老劉是下班后,因為自身疾病引發的腦溢血,這是個意外事件,不能算工傷”,公司負責人認為不應該依照工傷待遇標準處理,但秉持著人道主義精神表示公司可給予部分慰問金。
雙方態度堅決,互不相讓,葉女士情緒非常激動,調解一度陷入僵局。調解員立即改變思路,把雙方分開,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別展開調解。在梳理雙方糾紛后,調解員總結此次矛盾的焦點為:劉先生在下班途中突發腦溢血是否屬于工傷?劉先生的搶救費用和后續賠償問題要怎么厘清?
調解員不斷安撫葉女士情緒,希望其能以理智、冷靜的態度處理糾紛,并告知葉女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因此,勞務派遣單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但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因此在本案中,劉先生是在下班期間因自身疾病突發腦溢血,是不符合工傷認定的。對此,調解員希望葉女士能理解劉先生的傷病不屬于工傷,但表示會考慮到家庭實際困難,爭取在現有的基礎上,幫家屬向公司爭取到更多的補償。同時,調解員向公司提出,劉先生的傷病雖然不構成工傷,但是在單位工作多年,希望能充分考慮到其家庭經濟困難,并且出于人道主義和基于企業社會責任為劉先生及其家屬追加一些經濟補償。
經過調解員梳理事實和耐心普法,雙方對自身的責任和權利義務有了較為清晰的認識。“老劉的家庭情況這么困難,大家都深表同情”,公司負責人表示愿意給予一筆醫療補助金以緩解劉先生的醫療壓力,同時希望能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支付解除勞動經濟補償金,公司屆時也會組織一場捐款活動,捐款金額全部歸劉先生所有。
劉先生的家屬對公司的提議表示同意。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調解協議,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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