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廣元的王先生在廣東中山某公司務工時,突發疾病死亡被認定為工傷,獲得社保部門賠償一次性工亡補助金94.824萬元及喪葬費60150元。2023年8月,廣東中山人社局將100.84萬元轉入王先生妻子林女士銀行賬戶。
然而,林女士卻未將賠償金給付公婆,被公婆告上法院。經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下稱“利州法院”)和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廣元中院”)一審、二審,判決王先生的母親和繼父應分得40%共計37.93萬元。判決生效后,林女士卻拒不履行義務,利州法院對其作出拘留15日的制裁。
9月13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利州法院獲悉,被拘留后,林女士迅速聯系女兒籌款。8月30日,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林女士支付18萬元,余款將于2025年1月30日之前支付完畢。法院提前解除對林女士的拘留。
男子務工身亡被認定工傷 妻子獨占近百萬賠償金被公婆起訴
王先生1975年出生,1992年,其親生父親去世。同年7月,他開始工作。后來,其母王某某和陳某某重新組合家庭。
2022年6月,王先生在廣東中山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務工時突發疾病死亡,被認定為工傷。王先生母親王某某、繼父陳某某,與其妻林女士就賠償金分配達成協議,約定將賠償金及喪葬費轉入林女士銀行賬戶,林女士承諾在收款后三日內協商賠償分配問題。
2023年8月,廣東中山人社局將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共計100.84萬元轉入林女士銀行賬戶。但林女士隱瞞到賬情況,王某某詢問中山人社局才得知實情。多次催要無果后,王某某和陳某某將林女士告上法庭。
法庭上,林女士稱,此事是因雙方協商不一致才來通過法院處理。同時,她認為,丈夫1992年開始上班,繼父陳某某與自己丈夫無撫養關系,無分配此賠償金的權利。
利州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某作為繼父能否享有獲得賠償金的權利問題,關鍵在于雙方是否具有撫養關系。證據顯示,陳某某與王某某已共同生活30年,1992年,王先生雖已參加工作,但僅有17歲,陳某某作為繼父進入該家庭,在王先生后期的成長包括但不限于結婚等事項中承擔了父親承擔的責任。同時,中山社保部門將陳某某列為了王先生需供養的人員。因此,法院認定,陳某某也享有該死亡賠償金的權利。
同時,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一般應平均分配,但王某某和陳某某每月分別領有1000多元供養金,法院酌情考慮,王某某和陳某某應分得死亡賠償金的40%,林女士和女兒應分得60%。
2023年12月,利州法院判決林女士向王某某、陳某某支付應分得死亡賠償金37.93萬元。林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元中院維持原判。
法院判公婆應分近38萬賠償金 妻子拒不履行被拘后,積極籌款達成和解
然而,判決生效后,林女士仍不履行義務,王某某、陳某某申請強制執行。
2024年7月24日,利州法院立案執行,依法對林女士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限期履行支付義務,但林女士未予理睬。8月21日,執行法官通過電話傳喚林女士到庭處理案件,林女士以不在本地為由拒不到庭。
8月27日,執行法官再次電話傳喚林女士,并告知如拒不到庭,將對其實施強制拘傳。林女士當天來到法院,執行法官責令其立即履行判決義務,林女士表示沒錢履行,該賠償款已用于還債和女兒王某甲結婚,只能先支付6萬元,但申請執行人王某某、陳某某強烈反對。
鑒于林女士拒不履行法律義務,利州法院決定對林女士給予拘留15日的制裁。林女士被拘留后,迅速聯系女兒籌款。8月30日,在執行法官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林女士支付18萬元,余款20萬元于2025年1月30日之前支付完畢,并由王某甲提供擔保。
9月2日,王某甲將執行款18萬元轉入利州法院案款賬戶。當日,利州法院依法提前解除對林女士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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