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歸來已過下班時間,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工傷?
作者: 來源:云南法制報 發布時間:2024-09-27 15:16:00 瀏覽量:
我出差歸來,基于已經超過下班時間半個多小時,加之公司平時沒有要求出差人員必須回公司,故而選擇從火車站直接打車回家。不料,我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殘。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的公司一方以我不是從公司回家,不屬于下班途中遭遇事故為由,拒絕對我給予工傷賠償。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謝女士
謝女士: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應對你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與之對應,在本案中,你能否構成工傷,取決于是否屬于“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即是否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一方面,“合理時間”應當以上下班所需來考量。你出差歸來已超過下班時間,在公司平時沒有要求出差人員就相應情形必須先回公司即默許員工直接回家的情況下,你選擇從火車站打車回家的時間屬合理時間。另一方面,“合理路線”應當以上下班為目的來考量。合理路線不等于唯一路線,或許可供選擇的路線有多條,但只要能順利、有效、安全地到達目的地,不作無理由的長距離繞行、不無端增加危險的捷徑等,都應當認定具有合理性。你從火車站直接打車回家系正常選擇交通工具和路徑,當屬合理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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