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人口呈現老齡化趨勢,如今不少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由于經濟情況、個人勞動意愿等多種因素,仍然選擇繼續工作。那么,當這些“超齡”勞動者遭遇工傷時,誰應承擔責任?
近日,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判決結果顯示,被告偉某公司應向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陳阿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合計200627.06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勞務關系無需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2022年5月,超58周歲的陳阿姨入職偉某公司消殺作業部并簽訂《勞動合同》。同年10月,正在消殺車輛上進行作業的陳阿姨因司機突然加速而受傷,隨后被送往醫院治療。此次受傷經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九級。
偉某公司未為陳阿姨購買工傷保險,陳阿姨亦未在廣州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023年12月,勞動仲裁部門裁決偉某公司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未支持陳阿姨關于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仲裁申請等。
陳阿姨認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與獲得勞動報酬不沖突。如果因為工傷造成勞動能力下降,則再就業機會降低,進而影響獲得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承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支付責任等。
偉某公司認為,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陳阿姨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建立的是勞務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承擔陳阿姨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責任。
陳阿姨與偉某公司均訴至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非唯一標準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偉某公司是否需要向陳阿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關于工傷保險待遇,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有關規定,采納了偉某公司與陳阿姨之間系勞務關系的主張。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適用本條例。前款規定的勞動者受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參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
基于陳阿姨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工作期間受到人身傷害且被認定為工傷,偉某公司無證據證明陳阿姨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此,盡管雙方為勞務關系,陳阿姨仍有權依照上述規定要求偉某公司參照該條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關于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法院認為,對于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享受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但確有通過提供勞動以獲取報酬的客觀需求的,若以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剝奪其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權利,有違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初衷。
因此,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非確定工傷人員能否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唯一標準,對于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仍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當給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待遇。同時,雙方的勞務合同關系已實際解除。結合陳阿姨的勞動能力傷殘程度,陳阿姨有權要求偉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院強調,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既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也是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企業在完善用工環境、安全保障的同時,對于符合條件的“超齡”勞動者,可通過購買雇主責任險等方式降低用工風險及成本,更好推動自身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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