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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實施20年來,通過大力宣傳、持續推進參保擴面等措施,逐步建立起一張覆蓋廣大職工的“職業安全網”,但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維權意識增強,勞動者、用人單位、司法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條例規定等認識上的分歧,導致工傷認定爭議較大,如何才能讓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省人大代表 黔東南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王萬敏:
勞動關系作為重要的社會關系之一,其和諧穩定與否直接影響著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長治久安。近期,我們在調研中發現,隨著時間的推移,《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規已出現與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不相適應的情況。
首先是勞動關系認定方面。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對勞動關系的認定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或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為主。雖然有相關司法解釋、政策文件對掛靠、工程項目分包等部分用工情形作出了規定,但仍不能涵蓋當前用工新形勢、新需求。
其次是在工傷認定調查核實方面。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或職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且缺乏保護事發現場、保留相關印證材料及證據的意識,有的當事方為達到個人目的,拖延或選擇性提供資料,甚至提供虛假材料、串通做偽證等,導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中核實證據不充分或受到誤導、還原客觀事實存在困難。
另外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與司法機關的法律適用方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與司法機關因職能、立場等不同,導致在工傷認定中法律適用的觀點不統一,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在類案處理上有差別,進一步加劇工傷認定爭議。
對此,王萬敏建議,應修訂《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規,明確勞動關系的認定,進一步細化工傷認定調查核實權限,并增加對作偽證、假證的法律懲處。同時對相應認定條件進行修改完善,如視同工傷等。將工傷認定權限下沉至縣(市)層級,配備專門人員力量,更好地維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只有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用人單位的利益得到合理維護,雙方才能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實現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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