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重慶籍外來務工人員鄭某自2005年起就在重慶市一家企業上班,日前,發現自己的聽力下降嚴重,于是就到醫院就診,花費了一大筆費用,但是聽力依然沒有回復。他懷疑聽力損傷是由工作環境造成的,但用人單位不同意他的觀點,因此,他想了解是否應該先去勞動部門做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可是,他又聽說沒有勞動合同不給做工傷認定,且單位也一直未替他辦理社保等相關手續,現在這種情況他該怎么辦?怎么才能拿到他該得的賠償金?
律師解答
福建懷司律師事務所李小軍認為:
首先,對于鄭某的聽力下降是否系職業病的問題,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鄭某應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假如鄭某被鑒定為職業病,在其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其用人單位應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工會組織在其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假如鄭某被鑒定為職業病,其應被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假如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其次,對于沒有勞動合同能否做工傷認定的問題,只要鄭某能提供諸如廠牌、上崗證、工資單、錄用通知、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鄭某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就可以去進行工傷認定。同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鄭某可以依據該規定追究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最后關于用人單位未為鄭某辦理社保手續,其能否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鄭某應先去進行職業病鑒定,若鑒定為職業病,則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之后再去做勞動能力鑒定,在確定勞動能力等級之后,即可向用人單位要求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福清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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