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雷鋒做好事不留名,但是留下“傷”怎么辦?房山法院法官認為,志愿者參加公益活動受傷,應該享受工傷待遇。
李某是某搜救隊隊員,在一次進山尋找迷路驢友的搜救中不慎摔傷,花去醫療費近兩萬元,他向搜救隊申請工傷賠償時遭到拒絕,最終只能自己承擔費用。
類似這種參加公益活動負傷發生糾紛的案例近期多發,法官認為,這一現象表明我國公益組織還不夠規范,公益活動風險過大,例如,公益組織不與志愿者、服務對象簽訂正式的服務協議,怠于為志愿者購買保險以及提供安全、醫療衛生保障等。
法官建議,本市志愿者條例應該把為志愿者繳納保險作為強制條款寫入條例,而且應該明確志愿服務過程中受傷應視同工傷。“只有充分保護志愿者權益,才有可能調動更多人的積極性,參加到公益事業中去。”
法官解釋說,志愿者參與公益服務活動,雖然不會與相關組織產生勞動合同關系,不符合工傷認定前提,但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了例外條例,即“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因此,志愿者有權享受工傷待遇。
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幫工人”的規定,志愿者遭遇人身傷害,也可以要求公益組織賠償。司法解釋規定“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我國志愿活動,大多是由相關單位、組織發起的,所以其有義務對“幫工”性質的志愿者承擔賠償義務。
“無論‘工傷’還是‘賠償’,說到底,是法律對于志愿者角色定位的問題,而我國目前還沒有特別明確志愿者的社會屬性。”法官說。
法官還提出,志愿者和服務對象之間侵害的問題,也應進一步明晰權責,例如服務對象在接受志愿者服務過程中,造成志愿者損害,應當自行承擔民事責任。公益組織應當支持并幫助受損的志愿者向相關服務對象追償損失。而當志愿者傷害了服務對象時,公益組織應該是第一責任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公益組織進行賠償后,有權向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志愿者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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