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了才算工傷,甚至以48小時為限,這樣的規定該改改了。”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總工會副主席羅茂鄉呼吁,盡快修改《工傷保險條例》。
在“保命”和“保賠償”之間做出選擇,每個人首先想到的肯定是“保命”。然而,現實中出現了怪事——有人為了“保賠償”,居然放棄“保命”。
天大地大生命為大,把“保賠償”放在“保命”之前,是否對生命太冷漠呢?其實不是,而是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那條硬杠杠作祟——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正是這條規定,具體實踐中引發諸多爭議。
將與工作關系不確定的突發疾病納入工傷保險范疇,原本是對職工權益的擴大保護。但是,隨著醫療水平的進步和《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后工傷待遇的大幅度提升,因病死亡和因工死亡之間的待遇差距高達20余倍。這樣一來,因為有“48小時的搶救時間”這條硬杠杠,使得部分突發疾病職工的家屬,不得不在“保命”和“保賠償”間痛苦抉擇。同時,一些不良用工單位為了逃避責任,也在“48小時的搶救時間”上做文章和做手腳。
現實生活中,真的就出現過一些“荒唐事”:某建筑工人在工作期間突發腦溢血被送往醫院,經過30小時的搶救,為了拿到16萬元的賠償,其家人決定撤掉呼吸機;而勞務公司又要求醫院用呼吸機維持該工人的生命,一定要堅持48小時。這樣的“荒唐事”的背后,折射出同一個問題——工傷認定的“48小時生死線”。
另外,“48小時生死線”這一條款的適用還引發其他爭議,比如48小時的起算點。由于各地標準不一,據此作出的判例也不盡相同,造成了不同地域之間的差別。以48小時為標準“一刀切”的規定,已經不能較好地顧及工傷認定過程中存在的個案差異。
因病死亡和因工死亡的界限真的需要這么明確嗎?既然日常操作中出現了很多問題,那就當然應該修改了。“保賠償”更要“保命”。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既是對職工權益的保護,更是對職工生命的尊重;既是以人為本的人文情懷,更是從實際出發的具體表現;既是對職工家屬的極大安慰,更是對無良用工單位的極大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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