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將丈夫43萬元工傷補償金送給女兒出國花用,丈夫起訴要回這筆巨款。日前,寶山區法院判決支持了張先生的訴求。
1988年8月,張先生和周女士登記結婚,第二年生育一女兒。2000年6月,張先生在工作中全身被電弧灼傷,經鑒定構成因工致殘程度五級,住院治療了5年之久。廠方支付了張先生工傷補償金人民幣共計43.8萬元。
張先生住院期間,家中事務全由妻子周女士打理。2005年7月,張先生為了家庭和睦,從卡中取出30萬元工傷殘疾補償金轉入妻子賬戶中,第二年又取出13萬元轉入妻子賬戶,至此上述共計43萬元一直在妻子銀行賬戶中。
2011年3月,夫妻兩人關系惡化,妻子攜女兒離家,將家中所有現金、存款和貴重物品都帶走,從此兩人分居至今。同年3月13日,妻子通過銀行轉賬將100萬元存入女兒的銀行賬戶名下。
2012年11月初,張先生見喚回妻子無望,便想要回屬于自己的工傷補償款,遂向寶山區法院起訴,認為43萬元是自己的工傷補償,屬于婚內個人財產,要求妻子歸還。
庭審中,被告周女士不同意原告訴請,認為原告獲得的43萬元補償款并不都是專屬于原告一人的工傷補償金,其中有30萬元與原告的傷殘沒有任何關系,是補貼原、被告家庭的房貼。剩余的13萬元中也只有部分是傷殘補助金。再說,原、被告曾經口頭約定,女兒高中畢業后讓其出國留學,所以原告才會將43萬元轉入被告賬戶讓被告保管,用于女兒出國留學。2011年3月,女兒的出國手續已經辦好,急需費用,于是被告就按照和原告的約定,將這筆43萬元加上被告自己的存款共計100萬元一起轉入了女兒的賬戶,屬于已經贈與女兒,在2005年至2011年期間,原、被告仍然居住在一起,原告也從來沒有向被告索要過這筆錢,故不同意返還。
對此,原告稱從來沒有和被告約定過將這筆錢給女兒留學,也不知道被告將100萬元轉入了女兒的賬戶。
法院認為,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其工傷補償金于法有據。
考慮到原、被告雙方自2011年3月分居至今,且被告在雙方分居期間未經原告同意,將大筆現金轉入女兒的銀行賬戶,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工傷補償金由自己保管,法院予以支持。(來源:新民晚報,ft22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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