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編制來界定是否屬于工傷范圍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3-06-24 08:27:00 瀏覽量:
49歲的望城人劉利華女士在長沙從事環衛工作時中暑昏厥,經搶救無效身亡。在回應家屬的工傷賠償請求時,長沙雨花環衛局的一名相關負責人表示,由于劉利華沒有環衛所編制,缺乏賠償依據。
劉利華是替其姐姐代工,還是與環衛所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還有待于進一步調查核實,因為這直接關系著劉利華的身亡是否屬于工傷。但不論兩者之間是什么關系,環衛局負責人所稱的沒有編制就缺乏賠償依據的觀點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編制早就不是能否獲得工傷賠償的依據。有編制,就能證明勞動者是該單位的正式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傷亡事故,只要不是屬于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就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賠償的待遇。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也有一些勞動者并不具有編制,與工作單位之間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但這并不妨礙他們與工作單位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只要存在著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那么就能夠享受工傷待遇,在發生事故時獲得工傷賠償。
很顯然,長期以來存在的以編制來區分正式工與臨時工的做法早就過時。工式工與臨時工,都與勞動單位之間存在著勞動關系,都屬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因此,用編制來界定是否屬于工傷范圍,是缺乏常識的。對環衛局來說,事故已經發生,依法積極應對才是正當的合適的做法,現在讓人看到的是推卸責任,于情于法,都不像話。(來源:揚子晚報,www.wnpump.cn/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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