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晨報》報道,進入7月,上海再度面臨高溫天,一年多前開始執行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對于員工權益的保護,是否起到切實有效的作用,《辦法》執行過程中,又有哪些問題應該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呢?昨天,勞動法專家談育明指出,《辦法》及相關法律關于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間,病假、帶薪休假等有沒有高溫津貼,以及法律責任等3大問題有待細化和明確規定。
談育明認為,一年來,《辦法》的實施,至少在4個方面使得員工權益得到了更好的保護:一是適用的范圍從原先的企業擴大至企業、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二是明確了發放高溫津貼不能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三是用專門的條款明確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像以前要通過其他相關規定“繞圈子”
但談育明同時指出,對于發放高溫津貼的時間應該進一步明確,因為相關規定只是明確,符合規定的企業,6至9月高溫期間應該發放每人每月200元的高溫津貼,何時發放沒有明確規定。“如果企業將高溫津貼全部放在9月和10月發放顯然是不合適的,因為發放的時間過了高溫天,失去了發放高溫津貼的實際意義。高溫津貼應該規定按月發放,或提前發放。”
談育明認為,高溫津貼言下之意是津貼,津貼是指為補償勞動者在特殊勞動條件和艱苦環境下付出的額外和特殊勞動消耗,或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工資水平不受特殊條件影響而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不是福利待遇。因此遇到病假、事假、帶薪休假、婚喪假等,可以酌情扣除高溫津貼。
《辦法》執行一年來,不少員工反映沒拿到高溫津貼。“《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過于籠統,對違法者處罰力度不夠,難以有效制止違法行為。”對此,談育明呼吁,處罰條款應該更嚴厲,才能起到懲戒作用。(來源:東方網,www.wnpump.cn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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