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超48小時難算工傷 倫理與法律沖突如何平衡
專家建議完善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標準 增加過勞死作為工傷種類
圓桌議題
湖南婁底籍17歲農民工陳果,在東莞市石碣鎮打工時重度中暑,搶救了49個小時后死亡。因為生命多了這一個小時,陳果無法享受到工傷的待遇。其家人經歷奔波,一個多月后,廣東省東莞市社保部門最終認定其為工傷。
被“48小時”限制的,不僅僅是陳果一個人。2012年,本報也曾做過類似的報道。樂平一所民辦中學教師程錦仁在上課期間,突發疾病,治療數十天后死亡。當地勞動部門稱不屬于工傷,理由仍是搶救超過了“48小時”。為了尋求工傷認定,程錦仁的家屬與當地勞動部門兩度對簿公堂。
困住陳果和程錦仁的正是《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現實中,該規定引發許多法律尷尬和道德倫理思考。本報邀請了人社部門、法學專家以及律師對此進行了討論。
主持人:方維芳 淦丹丹
嘉賓:
楊德敏 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理事、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
楊乃昭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處長
章璐 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仲裁員
鄺憲平 江西祥昀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春華 廣州(深圳)穗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48小時”引發倫理與法律沖突?
新法制報:一篇題為《未成年民工晚死1小時不算工亡逼人早死?》讓大家知道湖南婁底籍17歲農民工陳果,此事件再度引發“48小時”工傷認定的熱議,這條規定,被質疑有“逼人早死”之嫌。若家屬認為患者搶救無效,可能會在48小時內放棄治療,從而獲得工傷賠償的依據。這在道德倫理上,引起諸多尷尬,如何看待倫理與法律沖突這一矛盾?
楊德敏: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將工傷分為三類情形進行規定,即典型工傷、視同工傷和不得認定為工傷,這其實是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不屬于典型意義上的工傷。工傷保險是把雙刃劍,認定的范圍過寬,對用人單位不利,認定的范圍過窄,則對勞動者不利。因此,在立法時,選取了折中點,將48小時搶救無效等3種情形視同工傷。我認為這一規定大體上是合理的,只是在執行時遇到了問題。
楊乃昭:這樣的規定有不合理之處。事實上,由此引起的投訴、上訪案件也不少。我省曾有一起因搶救了50個小時死亡無法認定工傷而上訪的案子。正是多出了2個小時,死者獲得的賠償卻要相差數十倍。要死者家屬為了工亡賠償而放棄搶救,顯得有些沒有人情味。
章璐:工傷保險立法本意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48小時”工傷認定的標準,使得勞動者家屬放棄治療、用人單位拖延時間,而全然忘記甚至違背了“因工作遭遇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獲得救治和補償”這一最重要的認定標準。
鄺憲平:48小時的強硬規定,明顯在挑戰人們延續生命的精神和底線。如果因為48小時這個時間限制,有人選擇結束自己或者親人生命以求保險賠償,那才是莫大的悲哀。為既維護法律的明確性又兼顧人情倫理,不妨為工傷認定48小時設置一個例外規定:經搶救后依賴呼吸機等輔助設備維持生命的,不受48小時的限制。
工亡是否應該設時限?
新法制報: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搶救時間被大大延長。若用人單位為規避責任,將病人(員工)的死亡時間拖至48小時以后,也是非常容易辦到的。48小時的設置有何依據?死亡是否該設時限?
楊乃昭:國家法律之所以規定工傷“48小時之限”,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的范圍內。如果有人病了幾年死亡了,也認定為因工死亡,這明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立法者從簡化工傷認定的角度出發,認為48小時是整個搶救過程的黃金時間,考慮到便于可操作性,就規定48小時作為工傷認定的量化時間。即便是把這個時間擴大到72小時,仍然會存在搶救超過時間的問題,所以設定死亡時限是有必要的。
章璐:“48小時”導致了大部分的勞動者家屬和用人單位掐著“秒表”來左右本應當科學、復雜的工傷認定。因此,死亡時間不應該設限,從立法本意來講,死亡時間并不重要,關鍵要看死亡的原因是否與工作相關,不能因為醫學技術無法查明,就找另一個標準替代。
鄺憲平:48小時限制,立法者的用意也很明顯,即為了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的范圍內。但這個時限也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讓很多突發疾病的員工在保命還是保工傷之間抉擇,更讓一些不良的企業鉆了空子,最后躲過工傷的認定。這不是立法者的本意,顯然有修改的必要。
楊德敏:設置48個小時的搶救時間是根據實際情況,結合立法原則、立法技術和醫學技術來確定的。實際上,無論將搶救時間延長到多少,適用時都會存在沖突,總會發生在這時間之外的情形。而規定的搶救時間越長,認定工傷的范圍就會擴大,用人單位為此承擔的責任就會更大。盡管立法是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但并不等于視用人單位利益不顧,也要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利益,規定一個具體的搶救時間是必要的。
“搶救無效”如何認定?
新法制報:雖然我國目前并沒有腦死亡的具體標準,但是如果腦干發生結構性損傷破壞,無論采取何種醫療手段最終發展為心臟死亡。但現實中僅僅是用呼吸機維持生命這樣的情況并不少見。家屬極力搶救的心態我們應當理解,那么,我們是否該考慮如何認定“搶救無效”更為合理?
李春華:“搶救無效”,顧名思義指的是醫院窮盡其所有可以利用的醫療資源后仍然無法挽救患者的生命。對于患者的死亡時間,醫學上以臨床死亡證明上的時間為準,這也是我國目前工傷保險實務中所采取的標準。然而,腦死亡的病人在證據學的時間標準可能和腦死亡的時間標準不一致,因“腦死亡”不被認可,故以呼吸機等儀器來“拖延”病人的死亡時間應該叫停。可現實是,隨著醫學科技的發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壓等生命體征都可以通過一系列藥物和先進設備加以逆轉或長期維持,因此建議在工傷認定中酌情考慮采用腦死亡標準。
章璐:腦死亡算不算死亡,這個問題由來已久,不僅僅是工傷認定中涉及,如犯罪的認定、民事權利主體是否存在都會遇到這個問題。現有工傷認定,不可能單獨設定一個“腦死亡”就是搶救無效的概念,如果強行認定,將會產生與其他法律關系的矛盾。
楊乃昭:什么樣的情況屬于“搶救無效”,我認為應該靈活掌握。目前,我省在執行時,只要醫院出具“48小時內腦死亡不可逆轉”這樣的證明,人社部門即可認定為因工死亡。這樣不僅可以避免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賠償責任,用呼吸機或者是藥物等手段人為地將病人的死亡時間拖到48小時以后,也可照顧病人家屬的情緒。
楊德敏:這一規定最大的漏洞在于沒有明確死亡標準。雖然我國醫學上是以心臟停止跳動來判斷是否死亡,但法律上并沒有明確。這就給這一規定的執行帶來很大的漏洞,也帶來很多沖突。
工傷能否跨過“48小時”門檻?
新法制報:17歲農民工陳果重度中暑,搶救了49個小時后死亡。其家人多方奔走,一個多月后,廣東省東莞市社保部門最終認定其為工傷。網友們呼吁修改“48小時”工傷認定條款,如果從修法的角度考慮,你們有何建議?
鄺憲平:目前我國的工傷標準采取的“列舉法”,并沒有關于工傷的定義,這會導致部分工傷難以納入工傷范疇。而48小時的規定,對于突發的疾病,只考慮時間,不考慮原因,那么,工作原因引起的傷害和死亡難以納入工傷范疇,不是工作導致的死亡也可能會被認定為工傷。這一規定不合理之處很多,問題之一是誘導患者家屬放棄治療。所以,不論是界定為48小時、還是72小時都不科學,這一規定應該廢除。
章璐:“48小時”存在爭議,主要還是因為現有的工傷認定不能涵蓋工傷的所有種類,最突出的當屬“過勞死”的工傷認定問題。現實中常有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或者死亡并沒有全面的納入工傷范疇,只有其中少數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被視同工傷。建議增加“過勞死”作為工傷種類,另外結合醫學研究和統計數據,修改視同工傷認定標準。
楊德敏:用人單位為了規避責任惡意拖延時間,勞動者為了獲得高額賠償金采取各種欺騙的手段。這些現象的存在暴露出這一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著諸多漏洞。建議完善相關標準,包括死亡標準、搶救時間計算等,以此來堵塞操作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漏洞。
李春華:首先時間限定應該有所區別,不能一刀切。工傷認定的關鍵在于怎樣認定工傷和怎樣界定工傷的認定范圍、認定標準。如果能證明因果關系存在,也就是說,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由于工作原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死亡或完全、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推定為工傷,相對來說是一種比較好的方式。(來源:大江網,www.wnpump.cn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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