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合同、社保的勞動者,出了工傷后企業拒賠。本期望工傷保險基金可以先行支付,卻又遭到地方醫保局拒絕。2013年7月26日,"工傷先行支付第一案"在重慶忠縣開庭。但是被告――忠縣醫保局在法庭上對基金安全表示出的擔憂,再次凸顯工傷先行支付制度執行之難。
工傷先行支付制度是2011年7月1日生效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中確立的一項制度,根據設計,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拒絕向未參保的勞動者賠付時,可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再由社保興辦機構到用人單位追償,主要還是為了避免因為無力墊付醫療費用,受傷的工人得不到救治,從而落下殘疾,乃至失去生命的現象發生。
本案的原告王棟梁之前是重慶忠縣卓越有限責任公司的駕駛員,卓越公司沒有與王棟梁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交納社會保險。在2011年7月16日,王棟梁工作外出發生了交通事故被鑒定為傷殘3級屬于工傷,但是由于卓越公司已經不具備償還能力,于是在2013年6月,王棟梁便依據社會保險法和一些相關的配套規定,多次向忠縣醫保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但是醫保局均以卓越公司沒有參保為由拒絕了王棟梁的請求。2013年7月10日,在律師幫助下,王棟梁就將醫保局告上了法庭。雖然法庭并沒有當庭宣判,但是根據采訪,原告律師對庭審的結果仍然是保持較為樂觀的態度。
醫保局在庭上的觀點說,工傷保險實行的是市級的統籌,但是重慶市并沒有出臺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實施細則,縣級醫保局沒有辦法擅自支付。更為重要的是,法院已經下達了終止執行書,卓越公司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如果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必將無法追回債務,導致保險基金的缺口。醫保局也說,如果今后此類無法追回資金的案件過多,就會導致資金無法承擔甚至崩盤。
此外,在一些第三方調查機構來看,先行支付機構在立法之初的時候,地方人社部門就抱有不樂意、不支持的態度,而相關的規定在出臺以后,地方政府部門也多以推諉的態度來對待,普遍都沒有落實這個制度,也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所以造成了目前執行難度很大。因此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的主任黃樂平就說,通過這個集體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等方式給不作為的行政部門以壓力,或許是督促該政策落實的一條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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