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歲的太鋼職工于明,因為超時加班摔倒在地,導致癱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未認定其為"工傷"。由此,雙方圍繞"超時加班致癱究竟算不算工傷"展開了一場曠日持久的訴訟大戰。兩年多時間里,太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前后作出三份不同的認定書。從"不屬于工傷",到近日重新認定的"屬于工傷",法律人士和于明為之進行了不懈的奔波與努力。
于明案是2004年1月1日的《工傷保險條例》出臺以來,山西省首起因"超時加班致病"而被認定為"工傷"的案例,為今后更多職工維護權益提供了有益借鑒。工作崗位 突遇意外于明是太鋼煉鐵廠四高爐看水班大組長。2010年12月15日下午,他在處理本體水管漏水時不小心摔倒,頭碰到了水包上。當時因戴著安全帽,沒有外傷。工作很快結束,在從現場往工房走的路上,于明對副大組長榮某說:“我的右半身沒勁兒。”回到工房,于明拿手機打電話,突然拿不住電話。榮某一看不對,馬上向四高爐作業區主管匯報。主管帶著十來個人很快趕到,于明被送到太鋼醫院搶救。醫院診斷結果為:腦出血,高血壓3級,2型糖尿病。后經全力搶救,于明挽回性命,但造成半身癱瘓,生活從此不能自理。過勞致癱 不算工傷于明認為,自己在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出現意外,應算工傷,故向太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
2012年3月9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腦出血與外傷無因果關系。”同年4月5日,人社局隨之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理由是: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認定工傷的情形;不符合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認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據第十四條第一款,應該給予認定工傷的條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在認定部門看來,腦出血為內傷,故于明是非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言外之意,因隱性疾病造成病發,不屬于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比照此,于明顯然不在此列,不能視同工傷。
積勞成疾 情何以堪于明不解。他是2009年度該單位的勞動模范,事發前不斷加班、積勞成疾是不爭的事實。于明稱,從2010年10月9日起,他便與同事輪流24小時值班,尤其是病發前的12天內,除了三天是短時加班,其余9天,每天24小時連續工作在崗位上,直至12月15日下午被送到醫院搶救。現在,因不符合相關規定,他便難以享受“工傷”待遇,讓人情何以堪。對人社局援引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于明表示,自己因超時加班發病而未被歸入“工作原因”,不能理解。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于明表示更大的不理解。“人死了才算工傷,且以48小時為限,若超過48小時1秒才死亡,就不算工傷,這樣的規定太讓人無法接受”。
憤而起訴 尋求說法為了討個說法,于明的家人找到省總工會。省工會遂委托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薦山西宏烜律師事務所王大瑞、王克儉兩位律師進行法律援助。在律師支持下,于明以市人社局罔顧其長期超時加班的事實,曲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違背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為由,將該局訴至法院。
2012年10月,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認為被告市人社局在受理了于明認定工傷的申請后,委托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工傷因果關系鑒定,且在鑒定結論送達原告于明后,在申請重新鑒定的法定期限未滿之前,就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之相關規定,被告市人社局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依法撤銷其2012年4月5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要求依法重新認定。可是,法院判決后的2012年12月12日,于明第二次等來的,是市人社局的又一份“不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認定書”,理由同前。法規解讀 律師質疑記者了解到,“因病”還是“因工”,受傷或是死亡,由于各自的待遇差距較大,令突發疾病的職工與家屬,常常不得不艱難維權或痛苦抉擇。有些單位可能會為了單位利益,不愿承擔責任,而否認職工“工傷”。
記者在網上找到了一起荒唐無比的案例:四川建筑工人尹廣安,在工作期間突發腦溢血被送往醫院,搶救進行到30多個小時后,為了拿到16萬元的賠償,尹廣安的家人決定撤掉呼吸機,而勞務公司則要求醫院用呼吸機維持尹廣安的生命,一定要堅持48小時。工傷認定的“48小時生死線”,成為雙方博弈的焦點。王大瑞、王克儉兩位律師表示,將與工作關系不確定的突發疾病納入工傷保險范疇,本就是對職工權益的擴大保護。基于實際情況,他們認為,于明突發疾病,因超時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反之,如果超時加班引發的疾病得不到工傷認定,一來無法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二來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一波三折 重新鑒定對不予認定工傷的結果,于明和兩位律師都不甘心。
王大瑞律師強調,《勞動法》關于加班時間的規定,證明超時加班會影響勞動者健康,這已成為眾所周知的基本共識。所以,于明的因超時加班的引發腦出血,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2013年4月11日,太原小店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于明長期超時加班,與腦溢血有因果關系,予以認定為工傷。2013年7月24日,市人社局第三次作出鑒定意見:不排除該職工由于連續加班所致疲勞與2010年12月15日突發腦溢血具有因果關系,認定于明為“工傷”。鑒定結果一波三折,令律師界人士感慨不已。有律師表示,該案件由相關部門進行“因果關系”進行純屬多余,而且,不同的鑒定機構有可能做出不同的鑒定結果,這容易造成當事人為了尋找理想的鑒定結論而奔波,從這一角度看,《工傷保險條例》仍不完善。
律師建議 修改《條例》為了使全國因加班超時引發疾病的職工能及時地受到法律的保護,2012年5月25日,王大瑞和王克儉兩位律師鄭重書面提議:由省總工會提請全國總工會,會同國家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明確通知全國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職工因超時加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引發疾病的,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職工在超時加班后合理的時間(如12小時)內突發疾病的,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為視同工傷。這一條若能單獨列出來,對各級部門在實際工作中更好地解讀《工傷保險條例》,維護和保障職工權益,將起到積極作用。為此,王大瑞律師呼吁:盡快修改《工傷保險條例》。
于明案讓律師們看到了希望,他們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此次博弈意義非同小可,在今后的具體實踐中,于明案的一紙工傷認定,或許可以作為判例,用來處理類似案件。“一場意外,于明的生活由此改變了軌跡,但愿這個一波三折的工傷認定,能觸動相關法律條款的完善,讓更多的職工得到切實的權益保障。”律師王大瑞說。(來源:太原晚報,www.wnpump.c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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