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經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新辦法待遇標準大幅降低
新辦法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規(guī)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不難發(fā)現(xiàn),較之此前的規(guī)定,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標準,由以前根據(jù)社會職工平均工資、年齡、平均壽命綜合確定的方式,改為固定補助標準。工傷法律門戶張士謙律師以4500元/月社平工資、現(xiàn)年35歲、80歲平均壽命計算,工傷待遇標準減少近半。少則幾萬,多則十幾萬的差距,估計相當數(shù)量的工傷職工會考慮是否離職。
如何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才能最大程度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張士謙律師認為,需要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比如核查用人單位是否具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相應的情況,進而主張經濟補償金。另外,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注意保留相應的證據(jù),比如向用人單位寄發(fā)快遞,保留、收集好郵寄票據(jù)、簽收單據(jù)等。
因為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是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產生的權利,故此,新舊法的適用界點應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為準。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新法只適用實施后的情形。特此,解除勞動關系一定要注意時間,新辦法將于2015年6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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