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屬僅獲得3萬元醫療費和喪葬補助金
來賓男子韋某華用弟弟的名義入職某保安公司,上班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后被認定為工傷死亡,家屬可從保安公司一次性領取49萬余元工亡補助金,但被保安公司以違反誠信原則存在嚴重過錯為由拒絕支付。8月17日,來賓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支持了保安公司的訴訟請求,韋某華的家屬只獲得3萬元的醫療費和喪葬補助金。
男子被認定為工傷死亡
2011年12月,57歲的韋某華應聘到來賓市一家保安公司上班,當時他以胞弟韋某堂的名義跟保安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于2012年3月辭職。2012年12月,他又以韋某堂的名義到保安公司上班,月平均工資為1200元。他入職保安公司時,提交的政審表中均填寫為“韋某堂”的真實情況,并經派出所蓋章確認。他在保安公司工作期間,交接班記錄表、考勤表、工資報銷花名冊等材料中,均以“韋某堂”之名簽字。保安公司亦以“韋某堂”之名為韋某華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2013年4月20日,韋某華在上班時突然發病,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興賓區勞動仲裁委認定保安公司與韋某華存在勞動關系,來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韋某華的死亡視同工傷,市政府行政復議也維持人社局的認定。為此,勞動仲裁機構裁定保安公司向韋某華的5名家屬支付醫藥費、喪葬補助費以及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2萬余元。
因冒名入職公司拒賠
保安公司不服裁決,以韋某華冒用他人身份為由拒絕賠償工傷死亡補助金,將韋某華的家屬起訴到興賓區法院。保安公司認為,公司是與“韋某堂”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韋某華”。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韋某堂”繳納社保的,韋某華在該案過程中存在過錯,其導致的工傷賠償這一塊的損失應當由其本人承擔責任。而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當勞動者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發生的法律后果僅僅是公司依法支付其勞動報酬,對相應的其他勞動法規定的待遇公司是沒有法律義務去支付的。
面對公司的說辭,韋某華的家屬認為,保安公司既然以“韋某堂”的名義為韋某華繳納社保。在已繳納社保的情況下,應當向韋某華的家屬支付其工亡的相應賠償。
興賓區法院一審判決,原告保安公司向韋某華的家屬支付3萬余元醫藥費和喪葬,以及49萬余元的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同時,還判決原告保安公司每月向其中的一名家屬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564.21元,直至對方喪失供養條件時為止。
公司訴求獲法院二審支持
保安公司不服判決,向來賓市中級法院上訴,認為韋某華冒用韋某堂的名義到公司工作,其違反誠信原則,直接導致公司以韋某堂的名義辦理工傷保險以及韋某華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后果。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保安公司支付韋某華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
來賓中院二審認為,韋某華作為一個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其向用人單位保安公司提供虛假身份證明,冒用韋某堂的名義入職,明顯違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告知義務,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由此導致用人單位不能正確辦理韋某華的社會保險相關事宜,進而造成本應能從保險機構申領相關保險待遇不能實現,其自身存在嚴重過錯,故對該損失其應自行承擔責任。但基于韋某華與保安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韋某華確因工傷事故死亡,根據公平原則,醫療費和喪葬補助金由用人單位保安公司承擔。據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保安公司只向韋某華支付醫療費和喪葬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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