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家演藝集團的員工錢峰(化名)在連續工作十余小時后,被同事發現猝死在單位宿舍。死者父母認為兒子是“過勞死”,將演藝集團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由被告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法律界人士表示,該案觸及了我國現有法律的一個空白點,即“過勞死”既非工傷,又不是職業病,以此維權可能遭遇尷尬。
錢峰在江蘇一家演藝集團工作,是10多年的老員工,平時隨單位四處演出。去年夏天,他根據單位安排到常州某地參演,當晚11點多回到單位,又整理了演奏器具等,忙到凌晨才睡下。
沒想到,悲劇隨之發生。3天后,錢峰的遺體在單位宿舍被同事發現。警方經現場勘驗和案件調查后,初步判定其為猝死,醫療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推定錢峰屬心源性猝死。
事發當天,單位明知錢峰超時工作,卻沒有安排員工在當地休息,使得錢峰連續工作直到凌晨,錢峰的父母認為這是“過勞死”,他們要求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錢峰的情況并非個例,但現有《勞動法》對“過勞死”并未有規定,家屬如何維權遇到難題。
記者從秦淮法院了解到,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中明確規定了7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履行工作職責等受到事故傷害等,7種情形均未對“過勞”進行明確。
根據規定,“職業病”也是工傷范疇,那“過勞”能否算是“職業病”呢?法官介紹,在法律中“職業病”有著嚴格的定義,即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第2條規定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發的疾病”。大多集中發生在白領、IT工作者等高強度腦力勞動者中的“過勞”顯然不在其列。
既然不是工傷,錢峰的父母就無法利用《勞動法》為兒子“討說法”,也不能要求單位比照工傷進行賠償。無奈之下,他們以兒子身體遭受損害,從侵權的角度向單位提出訴訟。
今年5月,錢峰的父母將兒子的單位訴至法院,要求單位對兒子死亡承擔六成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合計44萬余元。起訴書中說,錢峰生前在單位工作勞動強度大,經常嚴重超時工作,單位沒有及時安排員工休息、沒有給員工進行體檢,最終導致錢峰因勞累等原因猝死,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為錢峰去世前最后一次演出工作時間長達十余小時,根據其演出完回到宿舍睡覺后猝死這一過程,無法排除猝死與超時工作的因果關系。考慮引發猝死的原因與錢峰個人身體素質、身心調整等多重因素有關,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偶然性,“在本案因果關系參與度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本院根據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由被告對錢峰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該案經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經生效。
該案法官介紹,“過勞死”侵害了勞動者權利,但在現階段法律框架內其保障路徑還需進一步完善,尋找符合我國國情的“過勞死”法律保障體系,既是人權保障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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