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如何認定是否屬于工傷?
2017年3月8日,省法制辦發布《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認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是否屬于工傷,應以相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結論性意見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
《征求意見稿》規定,除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外,四種情形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并且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實施超出本崗位職責范圍的行為受到傷害的;
2.受指派參加搶險救災、防治疫病或見義勇為等維護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行為受到傷害,或感染疫病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或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情況緊急,直接送醫院搶救并在48小時內死亡的;
4.在工作時間,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單位的設施不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發生人身事故傷害或急性中毒事故的。
《征求意見稿》規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要認定工傷,應以相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結論性意見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無法獲得相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結論性意見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依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結合相關證據作出事實認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并在收到舉證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證據。
逾期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依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依法做出工傷認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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