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時期,深圳女工車間突發疾病暈倒被送往醫院,因搶救超48小時而未被認定為視同工傷一案,再度引起了社會對“48小時”視同工傷這一法規條款的爭議。如何正確認識“48小時”視同工傷這一法規條款?
1、“48小時”視同工傷,是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作出的規定,而不是對工傷作出的規定
在《工傷保險條例》的工傷認定章節中,有兩個概念必須要搞清楚,一是工傷、二是視同工傷。這二者的屬性是不同的。工傷的根本特點在于“三工”:工作時間內、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其核心點是傷害由工作原因造成的。而視同工傷則不具備這一特點。
舉兩個例子就能說明問題:某建筑工人在工地施工中,因高空墜物被砸傷,在醫院救治了3天后死亡,其搶救時間雖然超過了48小時,仍然可以被認定為工傷死亡。某工廠職工在車間工作時,突發心臟病被送到醫院,救治3天后死亡,因其搶救時間超過了48小時,就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為什么?因前者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不管搶救多長時間,都可以認定為工傷;而后者是因在工作崗位上發生疾病造成的死亡,就有了“48小時”的時間限制。由此可見,現在許多人將“48小時”的視同工傷規定與工傷混為一談,動輒就說“搶救超48小時不算工傷”“工傷48小時限制”,這是不準確的。
2、視同工傷是為了更好保障參保職工的權益,是對工傷保險保障范圍的外延
工傷保險是為了減少職工受到職業事故傷害、保障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社會保險制度。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作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的規定,是考慮了此類突發疾病可能與工作勞累、工作緊張等因素有關,是將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擴大到了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情形,是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之所以規定“48小時”的限制,主要是考慮了重癥疾病的有效搶救時間一般在48小時以內。這樣的規定,既保障了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重癥疾病死亡職工的權益,也可以防止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范圍內,讓最需要保障的人群得到保障。
3、從世界范圍看,各發展中國家甚至絕大多數發達國家,目前均未將突發疾病納入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
雖然日本已將“過勞死”納入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但其也是嚴格限定在“超負荷勞動引起、加劇的心腦血管疾病引發死亡”的范圍之內。日本規定的“超負荷”,不僅指發病近期(近一周內)的工作情況,還需考慮長期(近一個月乃至近半年內)疲勞的積累,而且可以認定為“過勞死”的疾病,只限于腦血管和心臟方面的疾病。
近年來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不斷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越來越加完善,全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已經建立。目前,對于那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超過48小時死亡的職工來說,是可以通過其他社會保險制度得到相應醫療費用等方面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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