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場“上超聯賽”的業余足球比賽格外引人關注,一段球員因對裁判判罰不滿而怒扇其耳光的視頻讓業余球員的賽場沖突成為網絡上探討的熱點。事實上,球員董某在球場上暴力毆打裁判,已不僅僅是足球范疇的事情。據了解,被毆打的裁判賽后出現了頭暈等身體不適的癥狀,隨后前往所在地公安部門報案。按照要求,被毆打的裁判員已前往醫院驗傷,有關部門會根據驗傷情況來啟動相應程序。
由此,引發了大家對另一個話題的討論:職工在工作場所被打傷,是否算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看,職工因打架受傷要認定為工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3)排除受害方故意犯罪等情形。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很容易認定的,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打架受傷肯定不能認定為工傷。但是否為因履行職責在實踐中常有爭議。
首先,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確定工傷一般需要符合“三工”要素,即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
一般來說,如果是職工自行報名參加體育比賽,在隊伍名稱中自行加上單位名稱,由于這類活動并非單位組織的活動,所以職工在比賽中受傷則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即如果是單位組織職工代表參賽,依然是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
其次,要看雙方打架的原因是不是與被害人的本職工作有關系。因為每個職工在單位上班都有明確的工作內容,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內容無關,打架受傷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如因雙方平時的個人恩怨,或者為其他私人原因報復而引起的打架致傷殘等,也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另外,在工傷認定中,誰先動手確實也是一個考量因素,但并非決定性的因素。關鍵在于雙方采取的措施是否相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如果受害人的行為有故意犯罪等情形的,也不能認定為工傷。這里的“有故意犯罪等情形”是針對受傷者而言,與加害人的行為是否為故意犯罪是沒有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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