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記者從省人社廳了解到,為保障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我省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對全省企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水平進行調整,調整后,工傷人員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各項待遇將在11月底前調整落實到位。
1 范圍企業工傷人員參加養老金調整的不在調整之列
據了解,此次調整范圍為2016年12月31日之前發生工傷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企業工傷人員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已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費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工傷人員以及已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的企業工傷人員參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不參加傷殘津貼調整。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之后發生工傷并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2 標準一級傷殘增加106元/月/人二級傷殘增加101元/月/人
此次調整的標準是:傷殘津貼按傷殘等級調整為工傷人員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06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97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92元,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87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按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調整為一至四級傷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不滿10年,再增加20元;滿10年不滿20年的,再增加30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再增加40元;滿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
五至六級傷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不滿10年的,再增加10元;滿10 年不滿20年的,再增加20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再增加30元;滿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生活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以2016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50%,即每人每月調整到248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40%,即每人每月調整到198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30%,即每人每月調整到1489元。本次調整中各護理等級生活護理費分別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數額的,不作調整。
供養親屬撫恤金是供養親屬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8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6元。
3 待遇今年11月底前落實到位
此次調整,一至四級工傷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五級和六級工傷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關閉破產企業已經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五級和六級工傷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調整企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是維護工傷人員合法權益,保障工傷人員基本生活,促進企業發展、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省人社廳要求各市州和有關企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實施,確保各項待遇在2017年11月底前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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