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模板貼皮廠工作時,右手不慎被滾膠機軋傷,造成右手前端被截肢。然而,工廠負責人李某某卻不積極賠償,法院判決后仍拒不履行。近日,曹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17年11月10日上午,該院對拒執罪案件的被告人李某某進行了一審宣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該案的宣判有效震懾了一批“老賴”,具有普遍的教育意義。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11日上午,曹縣桃源集鎮村民王某某在本村李某某和段某某的模板貼皮廠工作期間,王某某的右手前端被滾膠機軋傷,造成王某某右手前端被截肢。曹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判決李某某和段某某賠償王某某402605.6元,2015年6月5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李某某、段某某賠償王某某325907.68元。
二審判決生效后,李某某、段某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2015年7月13日曹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期間,被告人李某某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院判決,曹縣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李某某下達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被告人李某某拒不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曹縣人民法院分別于2015年12月23日和2016年3月2日對李某某司法拘留15日后,李某某扔拒不履行義務。
2017年9月20日,曹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因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曹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2017年10月19日,在曹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的主持下,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取得其諒解。
曹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對法院的生效判決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能夠償付案款,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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