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8-08-29 15:35:00 瀏覽量:
近日,經青海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決定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標準。
此次待遇調整范圍為: 2017年12月31日(含)前發生工傷,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以及按月領取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并領取養老金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待遇調整標準為:一至六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每人每月增加230元;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按照其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的,每人每月調整到1686元,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的每人每月調整到2248元,完全生活自理障礙的每人每月調整到2811元;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7元,調整后實際領取金額每人每月低于1012元的調整到每人每月1012元。
此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是深入貫徹落實省委十三屆四次全會精神和“一優兩高”戰略部署的具體實踐,通過建立工傷保險待遇確定和調整長效機制,有效保障了工傷人員、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特別是老工傷人員的基本權益。下一步,省人社廳將加強對各市州人社部門的督查指導,及時維護業務系統,主動開展上門服務,確保9月底前將調整提高的工傷待遇及時、足額發放到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手中,使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深切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共享社會發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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