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間發生沖突,兩工人扭打起來,致一工人受傷。之后,受傷工人申請工傷,深圳市人社局先后作出兩次認定,第一次認定不是工傷,第二次卻確認為工傷。
車間沖突被同事傷致骨折
10月26日,記者在深圳見到了當事人蔣先生,他向記者道出了原委。蔣先生是深圳市芭田生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松崗分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芭田公司”)高塔車間包裝組工人,2017年10月14日午夜,蔣先生在上夜班過程中,接到班長安排,與同事去車間三樓推車時,遇到同車間另一組工人傅某。傅某情緒激動,責怪蔣先生沒有把二樓的叉板清理干凈就上樓推車,“二樓叉板清理是他的工作,卻怪我們沒做,很沒道理”,傅某當即上前與蔣先生發生肢體沖突,沖突中蔣先生的左手中指受傷,后經醫院診斷為骨折。
之后,蔣先生找到傅某要求其賠償醫藥費,在公司人事部門的協調下,傅某賠償其1500元,但蔣先生認為賠償不足以支付醫藥費。雙發矛盾升級,鬧至寶安區松崗派出所。在警方的協調下,傅某再次賠償蔣先生2000元醫藥費。
申請工傷被駁 起訴人社局
然而,蔣先生依然心有不平,在咨詢了相關法律人士的意見后,他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2018年6月11日,深圳人社局作出《深圳市工傷認定書》,認為蔣先生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十條規定,認定蔣先生的受傷不屬于或不視同工傷。
蔣先生不服,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起訴深圳市人社局,要求撤銷前述工傷認定,同時將深圳芭田公司列為第三人。
深圳市人社局在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的答辯狀中表示,蔣先生與傅某的糾紛并非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職責造成的,而是因雙發私人矛盾導致打架事件發生,不在工傷認定情形范圍內。
而深圳芭田公司則在答辯狀中表示,蔣先生受傷原因是雙方互相扭打所致,既非本質工作,也與履行工作職責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是自然人之間的糾紛,且行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應獲得相應的利益補償。
人社局主張糾錯 重新認定為工傷
不過,就在法院開庭審理前的9月17日,深圳市人社局態度發生大轉變,作出一份撤銷決定書,決定撤銷前述《深圳市工傷認定書》,理由為使用法律法規不當。9月28日,深圳市人社局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認定蔣先生的情形屬于工傷。
此后不久,蔣先生申請撤銷針對深圳市人社局訴訟。10月11日,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準許撤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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