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傷害算工傷”彰顯法律溫度
作者: 來源:山西晚報 發布時間:2019-04-15 15:35:00 瀏覽量:
湖南某實業公司女工張某患上長期抑郁癥。公司為張某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人社部門認為這不算工傷,女工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歷一審二審,長沙市芙蓉區法院、長沙市中級法院都認為構成工傷。(法制日報)
“精神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部門,歷來爭議頗多。在許多人的印象中,抑郁癥之類的心理疾病,與工傷無關,只能由職工自己“扛”。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下稱《條例》)第14、15條的規定,雖然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條款,但列舉的九種情形中并無“精神傷害”一說。如對上述條文作出限定性的從嚴解釋,那么“精神傷害不算工傷”不無道理。客觀上,將“精神傷害”納入工傷,面臨法律的模糊性和面臨操作尺度如何把握的問題。
如何保護職工的人身安全,尤其是預防因工作原因造成的“精神傷害”,顯然比事后打官司更重要。近年來隨著經濟高速發展,職場中的競爭日趨激烈,職工工作壓力不斷加大,各類心理疾病也隨之增多。有統計結果稱,中國抑郁癥的患病率為6.1%,而且發病率近年來呈逐年上升趨勢,其中有不少與工作壓力有很大關系。該案判決之所以具有示范意義,也在于為今后類似案例的辦理提供了借鑒。它啟示勞動監察等相關部門更積極地關注和介入職工心理健康。長沙市兩級法院作出的“精神傷害算工傷”的判決結果,契合“以人為本”“實事求是”原則,不僅是對被害人的撫慰,而且對用人單位也有積極的引導作用———換個角度看,正是對用人單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加強保障職工人身及心理健康安全的深情呼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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