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現工傷保險基金當期收不抵支或者參保單位發生重大工傷(亡)事故時,可以申請使用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
近日,遼寧省人社廳發布遼寧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金使用管理辦法,對省級調劑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
省級調劑金是指省本級和各市按規定比例提取,上解至省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金資金分賬戶)集中管理,用于防范全省工傷保險基金風險,調劑解決省本級和各市工傷保險基金當期缺口以及重大事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補助的專項工傷保險基金。調劑金的來源包括省本級和各市按規定比例提取、上解的調劑金,調劑金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省本級和各市按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2%籌集上解省級調劑金。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省本級和各市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情況,于每年3月初提出省級調劑金上解計劃,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審核確認后,于3月中旬下達省級調劑金上解計劃額度通知。各市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省下達的上解計劃額度,于3月底前將省級調劑金一次性足額上解到省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省本級上解部分由省財政部門按照上解計劃額度直接撥付到省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省級調劑金實行集中管理,專款專用。各市在完成上年度工傷保險參保擴面任務和征繳預算,無擠占挪用基金違規違紀行為,且足額上解省級調劑金的基礎上,如發生工傷保險基金當期收不抵支、參保單位發生重大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符合省級調劑金補助的情形。可以提出使用省級調劑金的申請。
其中省本級和各市工傷保險基金出現當期缺口符合調劑情形的,經核實后在省級調劑金可承受的范圍內給予80%補助。對參保單位突發重大工傷事故,經核實本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當期收不抵支且符合調劑條件的,原則上按事故補償額度(指本次事故中的傷亡職工按工傷保險政策核定的有關待遇補償總金額)的80%予以補助。市工傷保險基金用盡累計結余且省級調劑金不能滿足當期缺口調劑的,由同級財政墊付。
但如果出現因違規違紀行為造成基金出現支付缺口,因管理不到位導致基金出現支付缺口的,擠占挪用工傷保險基金以及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造成工傷保險費少收而導致超支的,則不予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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